(晉武帝泰始二年)冬十月丙午朔,日有蝕之。丁未,詔曰:「昔舜葬蒼梧,農不易畝;禹葬成紀,市不改肆。上惟祖考清簡之旨,所徙陵十裡內居人,動爲煩擾一切停之。」
又(晉武帝泰始七年)冬十月丁醜,日有蝕之。
又(晉武帝泰始八年)冬十月辛未朔,日有蝕之。
又(晉武帝泰始九年)夏四月戊辰朔,日有蝕之。
又(晉武帝泰始九年)秋七月丁酉朔,日有蝕之”。
又(晉武帝泰始十年)三月癸亥,日有蝕之。
又(晉武帝咸寧元年)秋七月甲申晦,日有蝕之。
又(晉武帝鹹寧)三年春正月丙子朔,日有蝕之。
又(晉武帝鹹寧)四年春正月庚午朔,日有蝕之。
又(晉武帝太康四年)三月辛醜朔,日有蝕之。
又(晉武帝太康七年)八月丙戌朔,日有蝕之。滅百姓緜絹三分之一。
又(晉武帝太康)七年春正月甲寅朔,日有蝕之。乙卯,詔曰:「比年災異屢發,日蝕三朝地震山崩。邦之不臧,實在朕躬。公卿大臣各上封事,極言其故,勿有所諱。」
又(晉武帝太康)八年春正月戊申朔,日有蝕之。太廟殿陷。
又(晉武帝太康)九年春正月壬申朔,日有蝕之。詔曰:「興化之本,由政平訟理也。二千石長吏不能勤恤人隱,而輕挾私故,興長刑獄,又多貪濁,煩撓百姓。其敕刺史二千石糾其穢濁,舉其公清,有司議其黜陟。令內外羣官舉清能拔寒素。」江東四郡地震。
又(晉武帝太康九年)六月庚子朔,日有蝕之。
《晉書》
唐 房玄齡等 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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