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食
高祖朝四:武德元年十月壬申朔,四年八月丙戌朔,六年十二月壬寅朔,九年十月丙辰朔。
太宗朝十五:貞觀元年閏三月癸醜朔,九月庚戌朔,二年三月戊申朔,七月乙巳朔,三年八月己巳朔,四年正月丁卯朔,六年正月乙卯朔,九年閏四月丁卯朔十一年三月丙戌朔十二年閏二月庚辰朔十三年八月辛未朔,十七年六月己卯朔,十八年十月辛醜朔,二十年閏三月癸巳朔,二十二年八月己酉朔。
高宗朝十二:顯慶五年六月庚午朔,乾封二年八月己醜朔,總章二年六月戊申朔,咸亨元年六月壬寅朔,二年十一月甲午朔,三年十一月戊子朔,上元元年三月辛亥朔,調露二年四月乙巳朔,十一月壬寅朔,開耀元年十月丙寅朔,永湻元年四月甲子朔,十一月庚申朔。
天后朝十三:垂拱二年二月辛未朔,四年六月丁亥朔,天授二年四月壬寅朔,如意元年四月丙申朔,長壽元年九月丁亥朔,三年九月壬午朔,延載元年九月壬午朔,證聖元年二月己酉朔,聖曆三年五月乙酉朔,久視元年五月己酉朔,長安二年九月乙丑朔,三年三月壬戌朔,九月庚寅朔。
中宗朝二:神龍三年六月丁卯朔,景龍元年十二月乙丑朔。
睿宗朝一:太極元年二月丁卯朔。
元宗朝十七:先天元年九月丁卯朔,開元三年七月庚辰朔六年五月乙丑朔七年五月己醜朔,九年五月乙巳朔,十二年閏十月壬辰朔,十七年十月丙午朔,二十年二月癸酉朔,八月辛未朔,二十一年十月己醜朔,二十二年十二月戊子朔,二十三年閏十一月壬午朔,二十六年九月丙申朔,二十八年三月丁亥朔,天寶元年七月癸卯朔,五載五月壬子朔,十二載六月乙丑朔。
肅宗朝二:上元二年七月癸未朔,蝕既,大星皆見。至德元年十月辛巳朔。
代宗朝二:大曆三年三月己巳朔,四年正月庚午朔。
德宗朝七:貞元三年八月辛巳朔,日有蝕之。有司奏:「準禮,請伐鼓於社。」未許。太常卿董晉奏曰:「伐鼓於社,所以責羣陰助陽光也。所宣詔命,不合經義。」奏請不報,竟不伐鼓。六年正月戊戌朔。先是,有司奏:「元日太陽虧。」遂罷朝會。至時不蝕,百寮稱賀。七年六月庚寅朔。先是,司天監奏:「是日太陽虧。」至時,以陰雲不見,百寮稱賀。八年十一月壬子朔,日有蝕之,上不視朝。司天監徐承嗣奏:「據曆數,合蝕八分,今退蝕三分,計減強半。準古,君盛明則陰匿而潛退。請宣示朝廷,編諸史冊,詔付所司。」十年三月壬寅,司天奏「四月癸卯朔太陽虧。」巳後五刻蝕既未後五刻復滿者舊例合宣行。太常博士姜公復狀奏:「準開元禮,太陽虧,皇帝不視事,其朝會合停。」勅旨,依奏。至時,陰雲不見,百官表賀。十二年八月乙未朔,十七年五月壬戌朔。
憲宗朝五:元和三年七月癸巳,上謂宰臣曰:「昨太史奏,太陽虧。及朔日,上瞻如言皆驗,其故何也?又素服救日之儀,有何所憑?」李吉甫對曰:「日月運行,遲速不齊。凡周天三百六十五度有餘,日行一度,月行十三度有餘,率二十九日半而與日會。」又月行有南北九道之異,或進或退。若晦朔之交,又南北同道,即日爲月之所掩故有薄蝕之變。雖自然常數,可以推步。然日爲陽精,人君之象。若君行有緩急,即日爲之遲速,稍逾常制,爲月所掩,即陰侵於陽。亦猶人君,行或失中,應感所致。故《禮記》雲:「男教不修,陽事不得,謫見於天,日爲之蝕;婦順不修,陰事不得,謫見於天,月爲之蝕。古者,日蝕則天子素服,而修六官之職;月蝕則後素服,而修六宮之職。所以懼天戒,自省惕也。君人者,居物之上,易爲驕盈。故聖人制禮,務乾恭兢惕,以奉順天道。苟德大備,則天人合應,百福來臻。陛下恭已嚮明,日慎一日,又顧憂天譴,則聖德益固,昇平何遠?伏望長保睿志,以永無疆之休,臣等不勝歡幸之至。」因與同列稱賀。上深然其言,謂吉甫等曰:「書傳皆言天人交感,妖詳應德。葢如卿説;且素服救日,乃自貶之旨。朕自維不德實懼有以致譴咎。載深兢惕,卿等當悉心務理,匡我不逮也。」十年八月己亥朔。十三年六月壬子朔。
穆宗朝一:長慶二年三月,大禮院奏:「四月一日太陽虧,準開元禮,其日廢務,皇帝不視事。」居數日,上謂戶部尚書韋綬曰:「災可禳,福可禱乎?」對曰:「可以德禳。宋景公善言,而罰星爲之退舍是也。福不可以求致,故漢文帝於祠祀,命有司敬而不祈,用能變已成之災,享自致之福。著於史傳,其理甚明。今人或不慎行,以祈災銷,媚於神而冀福至,神苟有知,當因致譴。」上深然其言。
文宗朝三:太和八年二月壬午朔,開成元年正月丙辰朔,二年十二月庚寅朔,司天奏:「是日太陽虧。」至時,陰雪不見。
武宗朝四會昌三年二月庚申朔四年三月甲寅朔五年七月丙午朔,六年十二月戊辰朔,宣宗朝一:大中二年五月己未朔。
昭宗朝一天祐元年十月辛卯朔蝕在心宿初度十五分之三。
哀帝朝一:天祐三年四月癸未朔,蝕在畢十二度,屬趙分。太常禮院奏:「準故事,伐鼓於社,皇帝素服避正殿。百官素服,各守本局,於廳事前重行。每等異位,向日端立。俟復明而止。」
《唐會要》
宋 王溥 紀事
《唐會要》 王溥 宋 宋 A2天象記錄總部 紀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