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

張廷玉等 雜録
救日伐鼓洪武六年二月,定救日食禮。其日,皇帝常服,不禦正殿。中書省設香案,百官朝服行禮。鼓人伐鼓,復圓乃止。月食,大都督府設香案,百官常服行禮,不伐鼓,雨雪雲翳則免。 二十六年三月,更定禮部設香案於露臺,向日,設金鼓於儀門內,設樂於露臺下,各官拜位於露臺上。至期,百官朝服入班,樂作,四拜興,樂止,跪。執事者捧鼓,班首擊鼓三聲,衆鼓齊鳴,候復圓,復行四拜禮。月食,則百官便服於都督府,救護如儀。在外諸司,日食則於布政使司、府州縣,月食則於都指揮使司、衛所,如儀。 隆慶六年,大喪,方成服,遇日食。百官先哭臨,後赴禮部,青素衣、黑角帶,向日四拜,不用鼓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