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寰有詮》

傅汎濟、李之藻 論説
論星宿借光於日三支 疏古有二説,一雲各星所有之光,盡出於日;一雲惟月借日爲光,若星光則皆從本體而發也。謂光出於日者,以月證之。當其晦朔之間,月盡無光,緣其魄與日合,不受照故。及其會日以後,始受微光漸遠於日,光乃漸顯。日月會時,日正在上,月正在下,則月之對地一面,不得受日之光,稍行漸遠,則日所射光露出月之下麵,地上之人見月光矣。七日而弦,十四日而與日相望。其距日,日日不同,故其受照亦漸不同,顯繇日借之以光也。 又諸星愈近日天則其光愈顯可驗於火、金二星。造物主初立七政,置日於最中之第四重如王者之宅中,可以分施其光,普照餘曜也。 雖然,列宿七政,各有微光,亦即月而可知。蓋月雖從日借光,然其見食之時,亦自有魄可見。人望失光之處,見有赤魄。若謂月全無光,則赤者何物乎? 駁或曰:月之借光於日,信矣。列宿、五星則似不然。設皆借日爲光,宜有變其本象之時,蓋諸所躔之度,與太陽度每日不同,則其受照亦當每日不同,如月象然。次既謂五星借光於日,則火、木、土三星亦宜各有失光之時,爲皆有時爲地所隔故也。又金、水二星亦能掩日。蓋二星既自無光,有時行至日下,亦必掩日,或減其光,今皆不然。 正曰:火、木、土三星,居於日天以上與日對時,地在中間,不掩其光者,緣此各重之天距地最遠,地影最微,不能達於日天以上。既無隔礙,則諸星全受日光,其象自宜,恒一不變,不與月同也。其日天以下金、水二星,光亦不變者,有三義焉。一者,其星隨日而行,恒受日照;二者即亦有時離日,向下域處受光漸異,但緣所損之光甚微,人居地上,窺測未到;三者,其體透明,日光射之,上下俱徹也。此三義者,後義有疵。設果星體透光光即不留,何得返而成光哉?惟前二義爲允。 金星行度,雖亦時與日合,然其體僅當日輪百分之一。水星更小於金.掩日分秒,皆不能設表而測也。又金、水二星本有之光,視月光差大差明,故其行至日下對度之時雖時掩日不能成暗如一透明斑點映於日中者然。 駁或曰:月食見有赤魄知有微光則何每月晦朔之間與其生明之始見象如鈎,不見所未受照之魄乎? 正曰:月食所有之魄,不能見於晦朔。生明之始者,其魄非無微光也,緣當晝日,其所未受日照之處爲日之大光所奪不得呈顯本光。迨至昏夜受照者既借光於日,不照者亦爲光之所掩,皆不得見。如近月之星,有時稍暗有時盡暗皆繇月掩其光故也。然月未受日照之一面,屢見黃色,是其本光之微影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