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陰
瀛州水精爲月。
原註雲:壬子年《拾遺記》雲:月,瀛州水精爲月。
補註曰:《淮南子》雲:月者,太陰之精,天之使也。
積陰之寒氣久者爲水,水氣之精爲月。
愚按:瀛州居海中,故曰瀛州水精爲月。
分其所主爲夜。
原註曰:《宋志》曰:其主夜。
補注雲:《宋志》曰:月者,闕也。其體主夜,爲陰,爲水。
稟日照以爲光,其盈極則必闕。
原註雲《宋志》曰:舊説日光不照爲魄稟日之光。近日則光歛猶臣近君,躬而屈也。遠日,則滿而明,爲其守道循法,蒙君榮華而體伸也。當日則食,猶臣僭君道而禍至於覆滅。盈極必闕,示其不可久也。
補註曰:《漢書》雲,日之與月,陰陽尊卑之辦,若君臣也。君居中而佚臣旁行。而旁君近臣則威損,臣遠君則勢盛。威盛與君異,勢盛與君同,月遠日則其光盈,近日則其光闕。《隋書》雲:月陰精,日光照之則見,日光所不照,則月魄。《玉曆通政經》雲:月體本黑,望日之至陽,而成顯照。宋《中興天文志》曰:或雲,日月猶水火也,火外光,水含景,故月之光生於日之所照。其魄生於日之不照也。故當日則光盈,照之全也。自是而闕,以日光之映其有不全。乃至於晦,愈相近而不之照故也。太史局官劉孝榮曰:月本無光,受日爲明。望夜,正與日對,故一輪光滿。望後,或月行有遲疾先後,日光所不處,則漸漸闕矣。沈括曰:月本無光,猶一銀,凡日耀之,乃光爾。光之初生,日在其旁,故光測,而所見纔如鈎。日漸遠則斜照,而光稍滿,大抵如一彈丸以粉其半,側視之則粉處如鈎,對視之則正圓也。是以有盈闕之異,故程子曰:月受日光,而日不爲之,虧月之光也。
爲陰、後、臣、妻、夷狄之應。
原註雲《宋志》曰:爲陰、爲後、爲臣、爲妻、爲水。
補註曰:《宋志》雲,月者,太陰之精。闕者,盈極必闕也。其體主夜,爲陰、後臣、妻、水、夷狄。
有弦望晦朔遲疾之節。
原註雲:《宋志》曰:月望之日,日月相望,人居其間,盡覩其明,故其形圓也。二弦之日,日照其側,人觀其旁,故半明半魄也。晦朔之日,日照其表人在其裏,故形不見。又曰:當合加時與日同度,以平行言之,經七日有奇,去日九十一度少強,光魄分半,如弦直者,爲上弦。又經七日有奇,積十四日有奇,去日一百八十二度半強,光魄圓滿,與日對,爲望。又經七日有奇,積二十二日有奇,向日九十一度少強,光魄復半,如弦直,爲下弦。又經七日有奇,積二十九日半強,復與日會,爲合朔。又曰:常以一晝夜平行十一三度百分度之三十七,初行遲,行十二度微強,自從益遲,至十三日太強則行十三度太弱。自後損疾,又行十三日太強則行十二度微強遲極則漸疾疾極則漸遲二十七日半強遲疾一終,周而復始。
補註《漢書》曰:日行舒月行速,當以二十九日半強而與日會。故一歲之周凡十有二會焉。會而爲晦,晦而復蘇,明於是乎生焉,是之謂朔月行速,漸遠於日。以周天言之,其近日也九十一度有奇,其速於日也,三百七十四度有奇,是之謂近一遠三爲弦,爲此上弦也。其行遠,遠而與日對,去日一百八十二度六十二分有奇,是謂相與爲衝,分天之中爲望,蓋日與月相望故也。其行過中,遠於日也。二百七十四度有奇,其謂之近一遠三爲弦,此謂下弦也。上弦在於初八日,下弦在於二十三日,望在於十五日,此其常也。上弦或退則七是日,或進則在九日;下弦或退則在二十一日,或進則在二十三日望或退則在於十四日,進在十六日,此其變也。王樸曰:日之行也舒,月之行也速,當其同度,謂之合朔,舒速先後,近一遠三謂之弦。相與爲衡,分天之中謂之望。以速及舒,光盡體伏,謂之晦。歐陽修曰:四時寒暑無形而運於天,日月星形見於上二者常動而不息一有一無出入升降或遲或疾勢使之然也。其説本於《唐志》。
真氏曰:月,太陰也。本有質無光,其盈闕也,以受日光之多少月之朔也,始與日合越三日而明生八日而上弦其光半十五日而望其光滿,其所謂三五而盈也。既望而漸虧二十三日而下弦其半虧三十日而晦其光盡此所謂三五而闕也。方其晦也,是爲純陽,故魄而光泯。至合朔,日月合朔而明生焉,其遲疾已見原註。
原註雲:弦望晦朔積二十九日半強,復與日會,爲再朔,以成其月。
《宋志》曰:日有盈縮,月有進退,不能盡如其數,以多少通率之,則皆二十九日,萬分其日,五千三百有六也。
補註:橫渠張氏雲:日月皆是左旋,蓋天行甚徤,一日一夜週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又進過一度。日行速,徤次於天,一日一夜週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正恰好。彼天進一度則日爲一度,一日天進二度則日爲退一度,積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則天所進過之度又恰周得本數,而日所退之度亦恰退盡本數,遂與天會日成一年,是謂一年一周天。月行遲,一日一夜於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行不盡此,天爲退了十三度有奇,至二十九日半強,恰與天相值在恰好處,是謂一月一周。又逐及於日,而與日會焉。蓋進數爲順天,而左退數爲逆天。而右曆家以進數難算,口以退數算之,故謂右行。
青朱白黑,表裏八行,出入黃道,通爲九名。
原註雲:《宋志》曰:所行之道,謂之白道,斜帶黃道,出入內外不過六度。出則爲表爲陽,入則爲裏爲陰。又行九道,則春行青道二出黃道東。夏行朱道二,出黃道南。秋行白道二,出黃道西。冬行黑道二,出黃道北。《紀元曆議》曰:月所行謂之九道。《洪範傳》所謂:月有九道者是也。黃道以赤道爲體,故必因赤道而增損之,始得黃道宿度之數。九道以黃道爲體,故必因黃道而增損之,始得九道宿度之數。白道二,一屬陽曆,一屬陰曆,其半交皆直黃道正西及西北。白,西方色,故以白名之。黑道二,一屬陽曆,一屬陰曆,其半交皆直黃道正北及東北。黑,北方色,故以黑名之。青道二,一屬陽曆,一屬陰曆,其半交皆直青道正東及東東南。青,東方色,故以青名之。朱道二,一屬陽曆,一屬陰曆,其半交皆直黃道正南及西南。朱南方色,故以朱名之。凡陽曆,出黃道之外也;陰曆,入黃道之內也。白青黑朱各二道其出入之際必斜截黃道而過之,並黃道爲九道。要其實則月行非有九段也,亦一道而已。隨交遷徙出入之分各異,故曆家立爲九焉。
補註《大玄經》雲:月之行天也,循黃道內外而東。黃道內曰陽曆,外曰陰曆,與黃道赤道相去最遠者二十四度。月道與黃道相去最遠者六度。日行黃道月行九道。道二出黃道。東朱道二出黃道南白道二出黃道西黑道二出黃道北。其交必由於黃道而出入,故無言爲九道也。然此時言其大概爾。至五代王樸作《欽天曆》,乃以黃道一州分,爲九節之中爲九道,盡七十二道。而斜正之數,勢所隱遯,明月之行道備於此矣。
其行也,不行於日道。其食也,必食於日衝。
原註雲:月有九道,是不行日道也。《宋志》曰:不行日道,猶不敢與君同器也。
《宋志》曰:月食者,古人以。爲對日之衝,其大如日。日光不照,謂之闇虛之氣掩閉。今曆家望月行黃道,值闇虛有表裏深淺,故食有南北多少。又曰:烏兔抗衝,光盛威重,數盈理極,危亡之災,一時頓盡,遂使太陽奪其光華,闇虛虧其體質,小僭則小虧,大驕則大滅。當赦不赦,或臣執法不忠,怨氣盛益,害及良善,則月食。不救則水敗城郭,失邢之國當之,其鄉有大戰,所分貴宿人死。月食出軍,折傷。又曰:月食修六宮之職與刑事。凡月食七日內有風雨則災解。
補註:沈括曰:日之所行,謂之黃道。黃道即日道也。南北極之最均處,謂之赤道。月行黃道之南,謂之朱道。黃道之北,謂之黑道。黃道之東,謂之青道。黃道之西,謂之白道。是以知月不行日道也。
宋《中興天文志》曰:凡月之行,歷二十九日五十三分,而與日相會,是謂合朔。凡日月之交,月行黃道,而日爲月所掩,則日食。是爲陰勝陽,若日月同度於朔,月行不入黃道,雖會而不食。月之行在望,與日對衝,月入於日闇虛之內,則月爲之食。是謂陽勝陰。
朱子曰:月與日一氣凡十二會。方會則月光都盡而爲晦,已會則月光復蘇而爲朔。朔後晦前各十五日,日月相對,則月光正滿而爲望;晦朔而日月之合,東西同度,南北同道,則月掩日,爲日爲之食。望而日月之對,同度同道,則亢日月,而月爲之食。此皆有常度也。
食分少者,由侵闇虛之徑淺;食分多者,由侵闇虛之徑深。
原註:《紀元曆議》曰:對日之衝,常當黃道之正。夫日常行黃道也每在衝處謂之闇虛,實正當黃道。望而涉交,或當闇虛之度?則月輪常全入闇虛,是以食。既侵闇虛一邊而過,則所虧或多或寡,侵之深,則食分多;侵之淺,則食之少;至於全無所侵,則不食也。又曰:夫月非出中道表,即入中道裏,其自裏之表,由表之裏,不免交於中道,此虧之所由也。又曰:常時之時,望月未常盈,似盈而非全盈,有交之望月方全盈,盈而必食,猶日中而必昃也。
補註:張衡雲對日之衝其大如日日光不照,謂之闇虛。闇虛逢月則月食,值星則星亡。今曆家謂月望行黃道,則值闇虛矣。闇值虛有表裏深淺,故食有南北多少。趙氏曰:日體對衝之處,往古名曰闇虛,似乎日之像景月體,因之而失明,故雲闇。日非有像景,強立其名,改雲虛,言其非實有也。闇虛緣日而有,故其圓徑與日相等。或問朱子曰:月食如何?曰:至明中有闇虛,其闇至微,望之時,月與之正對,無分毫相差,月爲闇虛所射,故食。雖是陽勝陰,畢竟不好。若陰有退避之意,則不相敵而不食矣。
行陽曆而食,則東北爲初虧,而西北爲復滿。行陰曆而食,則東南爲始起,而西南爲再盈。
原註:《紀元曆議》曰:月在陽曆,則月踰黃道南,闇虛不能掩其南,其食必其北,故起於東北,甚於正北,復於西北。月在陰曆,則月入黃道北,闇虛不能掩其北所食必其南,故起於東南,甚於正南復於西南。
補註:漢班《志》雲:曆陽者,先朔而月生;陰曆者,後朔而月生。
唐一行所謂日道表爲陽曆,裏爲陰曆者,此以日道爲立,而配驗月道之交,有表有裏,故曆之名亦曰陽曰陰也。又曰,月行九道,青道二,朱道二,白道二,黑道二,無黃一,爲九道。青赤爲陽,白黑爲陰,陰爲裏,陽爲表也。
食既以正東、正西爲限,由全沒於闇虛知所之。
原註雲:闇虛在月之前,月侵而過焉,則月之虧於闇虛也未有不自東而西也。故其於初缺必從乎東,盈滿必在乎西也。
補註:沈括曰:凡月食,月道自外入內,則食起於東南,後於西北。自內出外,則食起於東北,而復於西南。月在交東,則食其外。月在交西,則食其內。食其內,食既則起於正東,復於正西也,闇虛解見前原註。
《天文精義補注》
明 李泰 綜述
《天文精義補注》 李泰 明 明 A3七曜總部 綜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