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星
辰星,北方,色黑,司冬,爲聽,主智。
辰星者立武之精其色黑北方水。五常曰智,五事曰聽。其配在子太陰之氣,而四象之終。言其事象,即至陰之氣存焉,其位即萬化之化萌焉。故《易》有幽明之説,原始反終,即其義也。
於卦則坎水於是乎分;於日則壬癸於是乎配。
《宋志》曰:壬癸配之,於卦曰坎。
隸七星之員官爲廟。
七星爲員官,則其廟也。
分燕趙之雁門爲邑。
分主燕趙代。
一主殺罰、戰鬭,一爲刑法、得失。
又爲盜爲陰,主刑罰、戰鬭、刑法得失。又曰:有事於野,辰星爲偏將之象,無軍於野,辰星爲刑事之象。王者殺無辜、好暴逆、簡宗廟、重徭役、逆天時,則辰星伏而不動。
備邊境而謹關梁戒門閭而修鍵閉。
人君當冬時宜順冬令,謹蓋藏,循行積聚,無有不斂。坯城郭、戒門閭、修鍵閉、備邊境、謹關梁,塞蹊徑。
周天以十二月爲畢爲窮。
辰星一歲一周天。
去日以十四度或見或入。
去日十四度外夕見西方,去日二十一度內爲夕退伏。去日二十一度外晨見東方,去日十四度內乃晨伏。
積一百一十五日八十分爲終率之期行一百一十五度八十八分爲變改之畢。
星之行,始與日同度,日合伏。經十六日行三十度,去日十四度外,則夕見於西方而順。順二十六日行三十度而夕留,留三日,去日二十一度內爲夕退,伏經十二日九十四分,退行八度六分,復與日同度,爲再合。其前爲前變,其後爲後變。又十二日九十四日分退行八度六分,乃晨留,去日二十一度外晨見於東方,留三日,乃晨順,經二十六日行三十六度,去日十四度內,乃晨伏。經十六日行三十度復與日軌同度。
積一百一十五日八十八分,計行一百一十五度八十八分,名曰距合,其行常附於日。
所在有兵權,主於智。
所在之分有兵權智,用兵爲主。
失物則下降爲婦人。
在冬曰旺色,比奎星之大星,精明有光,至仲冬之時,有芒角,如其色,則天下和平。
不效則逆傷乎水氣。
《景祐占》曰:政失於冬,辰星不效其鄉。
《天文精義賦》
元 嶽熙載 綜述
《天文精義賦》 嶽熙載 元 元 A3七曜總部 綜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