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文精義補注》

李泰 綜述
辰星 辰星,北方,色黑,司冬,爲聽,主智。 原註雲:辰星者,玄武之精,其色黑,北方,冬,水。五常曰智,五事曰聽。其位當子,得太陰之氣,而四象之終。言其事象,即至陰之氣存焉,其位即萬物之化萌焉。故《易》有幽明之説,原始反終,即其義也。 補註曰:《玉曆通政經》雲:水星應於冬,合主智謀,以其天一生水,爲五緯之先,其體散,無方無定,如龍之變。故名曰辰星。辰屬龍也。 於卦則坎水於是乎分;於日則壬癸於是乎配。原註雲:《宋志》曰:壬癸配之,於卦曰坎。 補註曰:坎卦屬水,辰星爲水,星北方,壬癸屬水,所以配辰星也。 隷七星之員官爲廟。 原註雲:七星爲員官,則其廟也。 補註《玉曆通政經》雲:七星柳宿也,爲員官,辰星廟也。 分燕趙之雁門爲邑。 原註:燕趙代。 補註曰:辰星分野主燕、趙、雁門。燕,今北京趙州屬地,雁門,今山西代州屬地。 〔一〕主殺罰、戰闘,一爲刑法、得失。 原註雲:去日十四度外夕見西方,去日二十一度內爲夕退伏。去日二十一度外晨見東方,去日十四度內乃晨伏也。 補註曰:見則遠日,近則近日,辰星或見或入在遠日近十六度半。 積一百一十五度八十八分爲終率之期,行一百一十五度八十八分,爲變改之畢。 原註雲:星之行,始與日同度,曰合伏。經十六日行三十度,去日十四度外,則夕見於西方而順。順二十六日行三十六日度而夕留,留三日,去日二十一度內爲夕退,伏經十二日九十四分,退行八度六分,復與日同度爲再合。其前爲前變,其後爲後變。又十二日九十四分退行八度六分乃晨留去日二十一度外晨見於東方,留三日,乃晨順,經二十六日行三十六度去日十四度內晨伏。經十六日乃三十度,復與日軌同度。積一百一十五日八十八分,計行一百一十五度八十八分,名曰距合,周而復始,其行常附於日。 補註曰:周天三百六十五度有奇。一年三百六十五日有奇。辰星積一百一十五度八十八分,行星一百一十五度八十八分,此大畧也。其伏見留順已見原註。 所在則有權智,爲主之兵。 原註曰:所在之分有權智,用兵爲主。 補註:《祥異賦》雲:所在之分,有權智,爲主用兵。蓋言辰星所在之處,其下必有權謀智畧之人,以主兵柄。 失位則下降爲婦人之質。 原註雲:失位則下降爲婦人。 補註曰:《玉曆通政經》雲:辰星降而在人主爲婦人,質美麗,有文章,能音律。 在冬則比奎之大星。 原註曰:在冬曰王色,比奎之大星,精明而有光,冬至之時,有芒角,如其色,則天下和平。 補註:宋《中興天文志》曰:辰星色黑,北奎大星,小於歲星。 不効則逆傷乎水氣。 原註:《景祐占》曰:政失於冬,辰星不効其鄉。 補註《漢志》雲辰星北方、冬、水、智也聽也。智虧聽失,逆冬令傷水氣,罰見辰星。又曰應効不効,其時不知。出入失時,寒暑失節,邦當大飢。不効者,不依時出也。 《正義》雲:効見也,言宜見不見爲失,罰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