熒惑
火星,南方,熒惑,司夏令而視體。
原註:《宋志》曰:熒惑者,朱雀之精,南方,夏,火,五常曰禮,五事曰視。且審理之道必在審於視聽,不法皆自熒惑變生聖人因以名之故曰熒惑。
補註:《玉曆通政經》雲:火星應於夏令主禮火處必爲神神應無方其體萬測,名曰熒惑。
丙丁、吳楚配,爲邦。
原註雲:丙丁、吳楚配之,分主吳越楚。
補註曰:丙丁,南方火也,分野主吳楚之地,今蘇州,楚自淮南抵湖廣是也。
執法、鴻臚爲官,爲職。
原註雲:於官執法,大鴻臚司空司馬。
補註曰:左執法廷尉也。右執法禦史也。
鴻臚、鴻臚寺皆火星主之,故張衡曰:「熒惑爲執法之星。熒惑,罰星,故主執法。」李淳風曰:「熒惑主於鴻臚,熒惑司禮,故主鴻臚寺。」
象離明,而廟在心宿明堂。
原註雲:於《卦》曰離,且物之常動而不靜者,火也。心爲明堂,則其廟也。
補註:《易》雲:離爲火,火乃南方離明之象。
李淳風曰:「心宿三星大,廟中星明堂也,故曰火星廟於明堂。」
主糾察,而政在『燔燒積穢。
原註雲:一曰罰星,主糾察。又曰火,主明察,燔燒積穢,蕩除異氣。
補註曰:火星,禦史之象,故主糾察;又爲罰星,故主燔燒積穢。
遂賢良則無變,出囚繫則順軌。
原註曰:當夏時,人君修熒惑之政,則君臣父子咸得其序,不失禮節。命相,賛傑俊,遂賢良,舉長大,行爵出祿,必當其位。挺重囚,出輕繫,則熒惑順執而無變。
補註:《玉曆通政經》雲:熒惑,法使也,外則理兵,內則理政。又曰:熒惑,罰星,主司羣臣之過,又曰:熒惑主死喪,故遂賢良、出囚繫,則無變順軌也。
《尚書》雲:顯忠遂良成也。
伏見於二十度之內外。
原註雲:去日二十度外晨見,去日二十度內夕伏。
補註曰:伏則近日,見則遠日,熒惑或見或伏,在近日遠日二十度之內外。
周天於二十月之表裏。
原註雲:熒惑二十月餘一周天。
補註曰:熒惑二十月之表裏行一周天。
積七百七十九日之九十一分,行四百一十四度之六十六矣。
原註雲:熒惑之行,始與日同度,曰合伏。經六十九日,行四十九度,去日二十度外晨見。於東方而順,順二百七十八日半,行一百六十六度五十五分而留,留一十三日而退,經二十八日九十六分,退行八度二十一分,乃與日對。其前爲前變,其後爲後變。又二十八日九十六分,退行八度二十一分而留,留一十三日而順,順二百七十八日半,行一百六十六度五十五分,去日二十二度內乃夕伏於西方,經六十九日,行四十九度,復與日執同度。積七百七十九日九十一分,爲伏見一終之數計行一百四十四度六十六分曰距合。周而復始。
補註曰: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一歲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熒惑積七百七十九日六十一分,行星四百一十四度六十六分,此大畧也。其見伏、留、順已見原註。
若盈縮失位,爲妖、爲童兒歌謡嬉戲。
原註雲:失位,則下降爲童兒歌謡嬉戲。
補註:張衡雲:「熒惑盈縮失位,次或爲童兒歌謡嬉戲。」
李淳風曰:「熒惑降而在人爲童兒。」
在夏,比心宿大星。
原註曰:在夏曰王,色比心大星,而有精明。仲夏之時有芒角,如其色,則天下和平。
逆行,則夏政乃失。
原註:《景祐占》曰:政失於夏,熒惑逆行。
補註曰:熒惑若不循軌而逆行,則國失其夏政。故《經》曰:逆夏政令,傷火氣,罰見熒惑。
錯度,則思心不容而虧信。
原註:《景祐占》曰:政失於季夏,鎮星失度。
補註:《玉曆通政經》雲:仁義以智信爲主,貌言視聽以思爲主,若鎮星不依曆順度,則思心不容而虧信矣。王命不成,後戚憂災。
《天文精義補注》
明 李泰 綜述
《天文精義補注》 李泰 明 明 A3七曜總部 綜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