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記》

司馬遷 著録
律居陰而治陽,曆居陽而治陰,律曆更相治,閒不容翲忽。五家之文怫異,維太初之元論。作《曆書》第四。 星氣之書,多雜禨祥,不經;推其文考其應不殊。比集論其行事,驗於軌度以次,作《天官書》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