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書》

歐陽修、宋祁 紀事
姚崇爲紫微令,奏:大事舍人爲商量狀,與本狀皆下紫微令,判二狀之是否,然後乃奏。開元初,以它官掌詔敕策命,謂之「兼知制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