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史》

脫脫等 紀事
金有天下百餘年,曆惟一易。天會五年,司天楊級始造《大明曆》,十五年春正月朔,始頒行之。其法,以三億八千三百七十六萬八千六百五十七爲曆元,五千二百三十爲日法。然其所本,不能詳究或曰因宋《紀元曆》而增捐之也。正隆戊寅三月辛酉朔司天言日當食而不食。大定癸巳五月壬辰朔,日食,甲午十一月甲申朔,日食,加時皆先天。丁酉九月丁酉朔,食乃後天。由是占候漸差,乃命司天監趙知微重修《大明曆》,十一年曆成。時翰林應奉耶律履亦造《乙未曆》。二十一年十一月望,太陰虧食,遂命尚書省委禮部員外郎任忠傑與司天曆官驗所食時刻分秒,比校知微、履及見行曆之親疏,以知微曆爲親,遂用之。明昌初,司天又改進新曆,禮部郎中張行簡言:「請俟他日月食,覆校無差然後用之。」事遂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