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文帝黃初中,太史令高堂隆復詳議曆數,更有改革。太史丞韓翊以爲《乾象》減鬥分太過,後當先天,造《黃初曆》,以四千八百八十三爲紀法,千二百五爲鬥分。
其後尚書令陳羣奏,以爲:「曆數難明,前代通儒多共紛爭。《黃初》之元以《四分曆》久遠疏闊,大魏受命,宜改曆明時。韓翊首建,猶恐不審,故以《乾象》互相參校。其所校日月行度,弦望朔晦,歷三年,更相是非,無時而決。案三公議,皆綜盡典理,殊塗同歸,欲使效之璿璣,各盡其法,一年之間,得失足定。」奏可。
太史令許芝雲:「劉洪月行術用以來且四十餘年,以復覺失一辰有奇。」
孫欽議:「史遷造《太初》,其後劉歆以爲疏,復爲《三統》。章和中,改爲《四分》,以儀天度,考合符應,時有差跌,日蝕覺過半日。至熹平中,劉洪改爲《乾象》,推天七曜之符,與天地合其敍。」
董巴議雲:「聖人跡太陽於晷景,效太陰於弦望,明五星於見伏正是非於晦朔。弦望伏見者,曆數之綱紀,檢驗之明者也。」
徐嶽議:「劉洪以曆後天,潛精內思二十餘載,參校漢家《太初》《三統》《四分》曆術,課弦望於兩儀郭間。而月行九歲一終,謂之九道;九章,百七十一歲,九道小終;九九八十一章,五百六十七分而九終,進退牛前四度五分。學者務追合《四分》,但減一道六十三分,分不下通,是以疏闊,皆由鬥分多故也。課弦望當以昏明度月所在,則知加時先後之意,不宜用兩儀郭間。洪加《太初》元十二紀,減十鬥下分,元起己醜,又爲月行遲疾交會及黃道去極度、五星術,理實粹密,信可長行。今韓翊所造,皆用洪法,小益鬥下分,所錯無幾。翊所增減,致亦留思,然十術新立,猶未就悉至於日蝕有不盡效。效曆之要要在日蝕。熹平之際,時洪爲郎,欲改《四分》先上驗日蝕日蝕在晏加時在辰蝕從下上三分侵二。事禦之後如洪言,海內識真,莫不聞見,劉歆以來,未有洪比。夫以黃初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戊辰加時未日蝕,《乾象術》加時申半強,於消息就加未,《黃初》以爲加辛強,《乾象》後天一辰半強爲近,《黃初》二辰半爲遠,消息與天近。三年正月丙寅朔〔,〕加時申北〔,〕日蝕,《黃初》加(酉)〔申少〕弱,《乾象》加午少,消息加未,《黃初》後天半辰近,《乾象》先天二辰少弱,於消息先天一辰強,爲遠天。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庚申〔,〕加時西南維〔,〕日蝕,《乾象》加未初,消息加申,《黃初》加未〔太〕強,《乾象》先天一辰遠,《黃初》先天半辰近,消息《乾象》近(中)天。二年七月十五日癸未,日加(壬)〔午、〕月加(丙)〔子〕蝕,《乾象》(月)〔日〕加申,消息〔日〕加未,《黃初》(月)〔日〕加子強,入甲申日,《乾象》後天二辰,消息後一辰爲近,《黃初》後天六辰遠。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乙巳,日加醜〔、〕月加未〔,〕蝕,《乾象》月加巳(半)於消息〔月〕加午,《黃初》以丙午〔,〕月加酉強,《乾象》先天二辰近,《黃初》後天二辰強爲遠於消息於《乾象》先一辰。凡課日月蝕五事,《乾象》四遠,《黃初》一近。」
翊於課難徐嶽:「《乾象》消息但可減,不可加。加之無可説,不可用。」嶽雲:本術自有消息,受師法,以消息爲奇,辭不能改,故列之正法消息。翊術自疏。
木以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丁亥晨見;《黃初》五月十七日庚辰見,先七日;《乾象》五月十五日戊寅見先九日。土以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壬辰見;《乾象》十一月二十一日丁亥見,先五日;《黃初》十一月十八日甲申見先八日。
土以三年十月十一日壬申伏;《乾象》同,壬申伏;《黃初》(已下)十月七日戊辰伏,先四日。
土以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壬子見;《乾象》十一月十五日乙巳見,先七日;《黃初》十一月十二日壬寅見,先十日。
金以三年閏六月十五日丁醜晨伏;《乾象》六月二十五日戊午伏先十九日;《黃初》六月二十二日乙卯伏,先二十(三)〔二〕日。
金以三年九月十一日壬寅見;《乾象》以八月十八日庚辰見,先二十(三)〔二〕日;《黃初》八月十五日丁醜見,先二十五日。
水以二年十一月十七日癸未晨見;《乾象》十一月十三日己卯見,先四日:《黃初》十一月十二日戊寅見,先五日。
水以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己酉晨伏;《乾象》十二月十五日辛亥伏,後二日;《黃初》十二月十四日庚戌伏,後一日。
水以三年五月十八日辛巳夕見;《乾象》亦以五月十八日見;《黃初》五月十七日庚辰見,先一日。
水以三年六月十三日丙午伏;《乾象》六月二十日癸醜伏,後七日;《黃初》六月十九日壬子伏,後六日。
水以三年閏六月二十五日丁亥晨見;《乾象》以閏月九日辛未見,先十六日;《黃初》閏月八日庚午見,先十七日。
水以三年七月七日己亥伏;《乾象》七月十一日癸卯伏後四日;《黃初》以七月十日壬寅伏,後三日。
水以三年十一月日於晷度十四日甲辰伏;《乾象》以十一月九日己亥伏,先五日;《黃初》十一月八日戊戌伏,先六日。
水以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戊子夕見;二曆同以十二月壬申見,俱先十六日。
凡四星見伏十五;《乾象》七近二中,《黃初》五近一中。
郎中李恩議:「乙太史天度與相覆校二年七月、三年十一月望與天度日皆差異,月蝕加時乃後天六時半,非從三度之謂,定爲後天過半日也。」
董巴議曰:「昔伏羲始造八卦,作三畫,以象二十四氣。黃帝因之,初作《調曆》。歷代十一,更年五千,凡有七曆。顓頊以今之孟春正月爲元,其時正月朔旦立春,五星會於天廟,營室也,冰凍始泮,蟄蟲始發,雞始三號,天曰作時,地曰作昌,人曰作樂,鳥獸萬物莫不應和,故顓頊聖人爲曆宗也。湯作《殷曆》,弗復以正月朔旦立春爲節也,更以十一月朔旦冬至爲元首,下至周魯及漢,皆從其節,據正四時。夏爲得天,以承堯舜,從顓頊故也。《禮記》大戴曰『虞夏之曆,建正於孟春』,此之謂也。」
楊偉請:「六十日中疏密可知,不待十年。若不從法,是校方員棄規矩,考輕重背權衡,課長短廢尺寸,論是非違分理。若不先定校曆之本法,而懸聽棄法之末爭,則孟軻所謂『方寸之基,可使高於岑樓』者也。今韓翊據劉洪術者,知貴其術,珍其法。而棄其論,背其術,廢其言,違其事,是非必使洪奇妙之式不傳來世。若知而違之,是挾故而背師也;若不知而據之,是爲挾不知而罔知也。」校議未定,會帝崩而寢。
至明帝景初元年,尚書郎楊偉造《景初曆》。表上,帝遂改正朔,施行偉曆,以建醜之月爲正,改其年三月爲孟夏,其孟、仲、季月雖與夏正不同,至於郊祀蒐狩,班宣時令,皆以建寅爲正。三年正月帝崩,復用夏正。
其劉氏在蜀,乃漢《四分曆》。吳中書令闞澤受劉洪《乾象法》於東萊徐嶽,又加解注。中常侍王蕃以洪術精妙,用推渾天之理,以制儀象及論,故孫氏用《乾象曆》,至吳亡。
武帝踐阼,泰始元年,因魏之《景初曆》,改名《泰始曆》。楊偉推五星尤疏闊,故元帝渡江左以後,更以《乾象》五星法代偉曆。自黃初已後,改作曆術,皆斟酌《乾象》所減鬥分、朔餘、月行陰陽遲疾,以求折衷。洪術爲後代推步之師表,故先列之雲。
《晉書.律曆志中》
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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