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尚書郎楊偉表曰:「臣覽載籍,斷考曆數,時以紀農,月以紀事,其所由來,遐而尚矣。乃自少昊,則玄鳥司分;顓頊、帝嚳,則重黎司天;唐帝、虞舜,則羲和掌日,三代因之,則世有日官。日官司曆,則頒之諸侯,諸侯受之,則頒於境內。夏後之世,羲和湎淫,廢時亂日,則《書》載《胤征》。由此觀之,審農時而重人事,歷代然之也。逮至周室既衰,戰國橫騖,告朔之羊,廢而不紹,登臺之禮,滅而不遵,閏分乖次而不識,孟陬失紀而莫悟,大火猶西流,而怪蟄蟲之不藏也。是時也,天子不協時,司曆不書日,諸侯不受職,日禦不分朔,人事不恤,廢棄農時。仲尼之撥亂於《春秋》,託褒貶糾正,司曆失閏,則譏而書之,登臺頒朔,則謂之有禮。自此以降,暨于秦漢,乃復以孟冬爲歲首,閏爲後九月,中節乖錯,時月紕繆,加時後天,蝕不在朔,累載相襲,久而不革也。至武帝元封七年,始乃悟其繆焉,於是改正朔,更曆數,使大才通人,更造《太初曆》,校中朔所差,以正閏分;課中星得度,以考疏密。以建寅之月爲正朔,以黃鍾之月爲曆初。其曆鬥分太多,後遂疏闊。至元和二年,復用《四分曆》,施而行之,至於今日,考察日蝕,率常在晦,是則鬥分太多,故先密後疏而不可用也。是以臣前以制典餘日,推考天路,稽之前典,驗之以蝕朔,詳而精之,更建密曆,則不先不後,古今中天。以昔在唐帝,協日正時,允釐百工,鹹熙庶績也。欲使當今國之典禮,凡百制度,皆韜合往古,鬱然備足,乃改正朔,更曆數,以大呂之月爲歲首,以建子之月爲曆初。臣以爲昔在帝代,則法曰《顓頊》,曩自軒轅,則曆曰《黃帝》,暨至漢之孝武革正朔,更曆數,改元曰太初,因名《太初曆》。今改元爲景初,宜曰《景初曆》。臣之所建《景初曆》,法數則約要,施用則近密,治之則省功,學之則易知。雖復使研桑心算,隸首運籌,重黎司晷,羲和察景,以考天政,步驗日月,究極精微,盡術數之極者,皆未能並臣如此之妙也。是以累代曆數,皆疏而不密,自黃帝以來,常改革不已。」【略】
當陽侯杜預著《春秋長曆》,説雲:
日行一度,月行十三度十九分之七有奇,日官當會集此之遲疾,以考成晦朔,以設閏月。閏月無中氣,而北斗邪指兩辰之間,所以異於他月。積此以相通,四時八節無違,乃得成歲,其微密至矣。得其精微,以合天道,則事敍而不愆。故《傳》曰:「閏以正時,時以作事。」然陰陽之運,隨動而差,差而不已,遂與曆錯。故仲尼、丘明每於朔閏發文,蓋矯正得失,因以宣明曆數也。
劉子駿造《三正曆》以修《春秋》,日蝕有甲乙者三十四,而《三正曆》惟得一蝕,比諸家既最疏。又六千餘歲輒益一日,凡歲當累日爲次,而故益之,此不可行之甚者。
自古已來,諸論《春秋》者多違謬,或造家術,或用黃帝已來諸曆,以推《經》《傳》朔日,皆不諧合。日蝕於朔,此迺天驗,《經》《傳》又書其朔蝕,可謂得天,而劉賈諸儒説,皆以爲月二日或三日,公違聖人明文,其弊在於守一元,不與天消息也。
餘感《春秋》之事,嘗著《曆論》,極言曆之通理。其大指曰:天行不息,日月星辰各運其舍,皆動物也。物動則不一,雖行度有大量可得而限,累日爲月,累月爲歲,以新故相涉,不得不有毫末之差,此自然之理也。故春秋日有頻月而蝕者,有曠年不蝕者,理不得一,而算守恆數,故曆無不有先後也。始失於毫毛,而尚未可覺,積而成多,以失弦望晦朔,則不得不改憲以從之。《書》所謂「欽若昊天,曆象日月星辰」,《易》所謂「治曆明時」,言當順天以求合,非爲合以驗天者也。推此論之,春秋二百餘年,其治曆變通多矣。雖數術絶滅遠尋《經》《傳》微旨,大量可知,時之違謬,則《經》《傳》有驗。學者固當曲循《經》《傳》月日、日蝕以考晦朔,以推時驗;而皆不然,各據其學,以推春秋,此無異於度己之跡,而欲削他人之足也。
餘爲《曆論》之後,至鹹寧中,善算者李修、蔔顯,依論體爲術,名《乾度曆》,表上朝廷。其術合日行四分數而微增月行,用三百歲改憲之意,二元相推,七十餘歲,承以強弱,強弱之差蓋少,而適足以遠通盈縮。時尚書及史官,以《乾度》與《泰始曆》參校古今記注,《乾度曆》殊勝《泰始曆》,上勝官曆四十五事。今其術具存。又並考古今十曆以驗《春秋》,知《三統》之最疏也。
《春秋》大凡七百七十九日,三百九十三《經》,三百八十六《傳》。其三十七日蝕。三無甲乙。
《黃帝曆》得四百六十六日,一蝕。
《顓頊曆》得五百九日,八蝕。
《夏曆》得五百三十六日,十四蝕。
《真夏曆》得四百六十六日,一蝕。
《殷曆》得五百三日,十三蝕。
《周曆》得五百六日,十三蝕。
《真周曆》得四百八十五日,一蝕。
《魯曆》得五百二十九日,十三蝕。
《三統曆》得四百八十四日,一蝕。
《乾象曆》得四百九十五日,七蝕。
《泰始曆》得五百一十日,十九蝕。
《乾度曆》得五百三十八日,十九蝕。
今《長曆》得七百四十六日,三十三蝕。失三十三日,《經傳》誤;四日蝕,三無甲乙。
漢末,宋仲子集七曆以考《春秋》,案其夏、週二曆術數,皆與《藝文志》所記不同,故更名爲《真夏》《真周曆》也。
穆帝永和八年,著作郎琅邪王朔之造《通曆》,以甲子爲上元,積九萬七千〔五〕年,四千八百八十三爲紀法,千二百五爲鬥分,因其上元爲開闢之始。
後秦姚興時,當孝武太元九年,歲在甲申,天水薑岌造《三紀甲子元曆》其略曰:「治曆之道,必審日月之行,然後可以上考天時,下察地化。一失其本,則四時變移。故仲尼之作《春秋》,日以繼月,月以繼時,時以繼年,年以首事,明天時者人事之本,是以王者重之。自皇羲以降,暨于漢魏,各自製曆,以求厥中。考其疏密,惟交會薄蝕可以驗之。然書契所記,惟《春秋》著日蝕之變,自隱公訖於哀公,凡二百四十二年之間,日蝕三十有六,考其晦朔,不知用何曆也。班固以爲《春秋》因《魯曆》,《魯曆》不正,故置閏失其序。魯以閏餘一之歲爲蔀首,檢《春秋》置閏不與此蔀相符也。《命曆序》曰:孔子爲治《春秋》之故,退修殷之故曆,使其數可傳於後。如是,《春秋》宜用《殷曆》正之。今考其交會,不與《殷曆》相應,以《殷曆》考《春秋》,月朔多不及其日,又以檢《經》,率多一日,《傳》率少一日。但《公羊》《經》《傳》異朔,於理可從,而《經》有蝕朔之驗,《傳》爲失之也。服虔解《傳》用太極上元,太極上元迺《三統曆》劉歆所造元也,何緣施於《春秋》?於《春秋》而用《漢曆》,於義無乃遠乎?《傳》之違失多矣,不惟斯事而已。襄公二十七年冬十有一月乙亥朔,日有蝕之。《傳》曰:『辰在申,司曆過,再失閏也。』考其去交分,交會應在此月,而不爲再失閏也。案歆曆於《春秋》日蝕一朔,其餘多在二日,因附《五行傳》,著朓與側匿之説雲:春秋時諸侯多失其政,故月行恒遲。歆不以曆失天,而爲之差説。日之蝕朔,此乃天驗也,而歆反以己曆非此,寃天而負時曆也。杜預又以爲周衰世亂,學者莫得其真,今之所傳七曆,皆未必是時王之術也。今誠以七家之曆,以考古今交會,信無其驗也,皆由鬥分疏之所致也。《殷曆》以四分一爲鬥分,《三統》以一千五百三十九分之三百八十五爲鬥分,《乾象》以五百八十九分之一百四十五爲鬥分,今《景初》以一千八百四十三分之四百五十五爲鬥分,疏密不同,法數各異。《殷曆》鬥分粗,故不施於今。《乾象》鬥分細,故不得通於古。《景初》鬥分雖在粗細之中,而日之所在乃差四度,日月虧已,皆不及其次,假使日在東井而蝕,以月驗之,迺在參六度,差違乃爾,安可以考天時人事乎?今治新曆,以二千四百五十一分之六百五爲鬥分,日在鬥十七度,天正之首,上可以考合於《春秋》,下可以取驗於今世。以之考《春秋》三十六蝕,正朔者二十有五,蝕二日者二,蝕晦者二,誤者五,凡三十三蝕,其餘蝕經無日諱之名,無以考其得失。圖諱皆雲『三百歲鬥曆改憲』。以今新曆施於春秋之世,日蝕多在朔。春秋之世,下至於今,凡一千餘歲,交會弦望故進退於三蝕之間,此法迺可永載用之,豈三百歲鬥曆改憲者乎?」
《晉書.律曆志下》
總論
《晉書.律曆志下》 D0曆法分典 總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