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元庚辰甲子紀首至太甲元年癸亥,三千五百二十三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五千七百三年,算外。
元法,三千六百四十八。
章歲,十九。
紀法,六百八。
章月,二百三十五。
紀月,七千五百二十。
章閏,七。
紀日,二十二萬二千七十。
度分,七十五。
度法,三百四。
氣法,二十四。
餘數,一千五百九十五。
歲中,十二。
日法,七百五十二。
沒餘,一百九十六。
通數,二萬二千二百七。
通法,四十七。
沒法,三百一十九。
月周,四千六十四。
周天,十一萬一千三十五。
通周,二萬七百二十一。
周日日餘,四百一十七。
周虛,三百三十五。
會數,一百六十。
交限數,八百五十九。
會月,九百三十九。
朔望合數,八十。
甲子紀第一
遲疾差一萬七千六百六十三交會差八百七十七
甲戌紀第二
遲疾差三千四十三交會差二百七十九
甲申紀第三
遲疾差九千一百四十四交會差六百二十
甲午紀第四
遲疾差一萬五千二百四十五交會差二十二
立春正月節
限數一百九十四間數一百九十
驚蟄二月節
限數一百七十七間數一百七十二
清明三月節
限數一百五十八間數一百五十四
立夏四月節
限數一百四十二間數一百三十九
芒種五月節
限數一百三十(一)〔二〕間數一百三十二
小暑六月節
限數一百三十三間數一百三十四
立秋七月節
限數一百四十二間數一百四十五
白露八月節
限數一百五十(七)〔八〕間數一百六十二
寒露九月節
限數一百七十七間數一百八十二
甲辰紀第五遲疾差六百二十五交會差三百六十三
甲寅紀第六
遲疾差六千七百二十六交會差七百四
推入紀法:置上元庚辰盡所求年,以元法除之,不滿元法,以紀法除之,餘不滿紀法入紀年也。滿法去之,得後紀。入甲午紀壬辰歲來至今元嘉二十年歲在癸未,二百三十一年,算外。
推積月術:置入紀年數算外,以章月乘之,如章歲爲積月,不盡爲閏餘。閏餘十二以上,其年閏。
推朔術:以通數乘積月,爲朔積分,滿日法爲積日,不盡爲小餘。以六旬去積日,不盡爲大餘,命以紀,算外,所求年正月朔日也。
求次月,加大餘二十九,小餘三百九十九,小餘滿日法從大餘,即次月朔也。小餘三百五十三以上,其月大也。
推弦望法:加朔大餘七,小餘二百八十七小分三,小分滿四從小餘小餘滿日法從大餘,命如前,上弦日也。又加之得望,又加之得下弦。
推二十四氣術:置入紀年算外,以餘數乘之,滿度法三百四爲積沒,不盡爲小餘。六旬去積沒,不盡爲大餘,命以紀,算外,所求年雨水日也。求次氣,加大餘十五,小餘六十六,小分十一,小分滿氣法從小餘,小餘滿度法從大餘,次氣日也。雨水在十六日以後者,如法減之,得立春。
推閏月法:以閏餘減章歲,餘以歲中乘之,滿章閏得一,數從正月起,閏所在也。閏有進退,以無中氣禦之。
雨水正月中,限數一百八十六間數一百八十二
春分二月中,限數一百六十七間數一百六十二
穀雨三月中,限數一百四十九間數一百四十五
小滿四月中,限數一百三十六間數一百三十四
夏至五月中,限數一百三十(一)〔二〕間數一百三十二
大暑六月中,限數一百三十六間數一百三十九
處暑七月中,限數一百四十九間數一百五十三
秋分八月中,限數一百六十七間數一百七十二
霜降九月中,限數一百八十六間數一百九十
立冬十月節,限數一百九十四間數一百九十七
大雪十一月節,限數二百五間數二百六
小寒十二月節,限數二百五間數二百三
小雪十月中,限數二百間數二百三
冬至十一月中,限數二百七間數二百六
大寒十二月中,限數二百間數一百九十七
推沒滅術:因雨水積,以沒餘乘之,滿沒法爲大餘,不盡爲小餘如前,所求年爲雨水前沒日也。求次沒,加大餘六十九,小餘一百九十六,滿沒法從大餘,命如前,雨水後沒日也。雨水前沒多在故歲,常有五沒,官以沒正之,一年常有五沒或六沒。小餘盡爲滅日也。雨水小餘三十九以還,雨水六旬後乃有。
推上用事法:置立春大小餘〔、〕小分之數減大餘十八,小餘七十九小分十八,命以紀,算外,立春前土用事日也。大餘不足加六十,小餘不足減,減大餘一,加度法而後減之。立夏、立冬求土用事皆如上法。
推日所在度法:以度法乘朔〔積日,周天去之,餘滿度法爲〕積度,不盡爲分。命度起室二,次宿除之,算外,正月朔夜半日在度及分也。求次日,日加一度,經室去度分。
推月所在度法:以月周乘朔積日,周天去之,餘滿度法爲積度,不盡爲分,命度如前正月朔夜半月所在度及分。求次月小月加度二十二分一百三十三,大月加度三十五,分二百四十五,分滿度法成一度,命如前,次月朔月所在度及分也。曆先月法:以十六除月行分爲大分如所入遲疾加之,經室去度分。
推合朔月食術:置所求年積月以會數一百六十乘之以所入〔紀〕交會(紀)差二十二加之,滿會月去之,餘則其年正月朔去交分也。求次月,以會數加之滿會月去之。求望加合數。朔望去交分如合數以下交限數以上朔則交會望則月食。
推入遲疾曆法:置所求年朔積分,所入遲疾差一萬五千二百四十五加之,滿通周去之,餘滿日法得一日,不盡爲日餘,命日算外,所求年正月朔入曆。求次月,加一日,日餘七百三十四。求望,加十四日,日餘五百七十五半。餘滿日法成一日,日滿二十七去之,除日餘如周日日餘,不足減,減一日,加周虛。日滿二十七而日餘不滿周日日餘,爲損。周日滿去之爲入曆一日。
推合朔月食定大小餘法:以入曆日餘乘入曆下損益率,入一日,益二十五是也。以損益盈縮積分,值損則損之,值益則益之。爲定積分。以入曆日餘乘列差,滿日法盈減縮加差法,爲定差法。以除定積分,所得減加本朔望小餘,值盈則減,縮則加之。爲定小餘。加之滿日法,合朔月食進一日;減之不足減者加日法而後減之,則退一日。值周日者,用周日定數。
推加時:以十二乘定小餘,滿日法得一辰,數從子起,算外,則朔望加時所在辰也。有餘者四之,滿日法得一爲少,二爲半,三爲太。又有餘者三之,滿日法得一爲強,半法以上排成一,不滿半法棄之。以強並少爲少強,並半爲半強,並太爲太強。得二者爲少弱,以並少爲半弱,以並半爲太弱,以並太爲一辰弱。以所在辰名之。
推合朔月食加時漏刻法:各以百刻乘定小餘,如日法而一;不盡什之,求分。先除夜漏之半,即晝漏加時刻及分也。晝漏盡,又入夜漏。在中節前後四日以還者,視限數。在中節前後五日以上者,視間限數。月食加時定小餘不滿限數、間數者,皆以算上爲日。【詳細數據見原書】
推合朔度:以章歲乘朔小餘滿通法爲大分不盡爲小分。以大分從朔夜半日日分,滿度命如前「正月朔日月合朔所在共合度也
求次月,加度二十九,大分一百六十一,小分十四,小分滿通法從大分,大分滿度法從度。經室除度分。求望,加十四度,大分二百三十二,小分三十半。求望月所在度加日度一百八十二分一百八十九。小分二十三半。【詳細數據見原書】
木後元丙戌,晉咸和元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百十八年算上。
火後元乙亥,元嘉十二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九年算上。
土後元甲戌,元嘉十一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十年算上。
金後元甲申,晉太元九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六十年算上。
水後元乙丑,元嘉二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十九年算上。
推五星法:各設其元至所求年算上,以合數乘之,滿合歲爲積合,不盡曰合餘,多者以合數除之,得一,星合往年,得二,合前往年,不滿合數,其年。木、土、金則有往年合,火有前往年合,水一年三合或四合也。以合餘減合數爲度分,水度分滿合歲則去之也。以周天十一萬一千三十五乘度分,滿日度法爲積度不盡曰度餘。命度以室二,算外,星合所在度也。以合數乘其年(,)內雨水小餘,並度餘爲日餘,滿日度法從積度爲日,命以雨水,算外,星合日也。求星見日法,以法〔:〕伏日及餘木則十六日及餘是也。加星合日及餘,滿日度法成一日,命如前,星見日也。
求星見度法,以法〔:〕伏度及餘木則二度及餘是也。加星合度及餘,滿日度法成一度,命如前,所見度也。以星行分母木則二十三見也。乘見度餘,滿日度法得一(,)分〔,〕乃日加所行分。木順日行四分。分滿其母成一度,逆順母不同,木逆分母七也。當各乘度餘(,)〔。〕留者承前,逆則減之伏不書度經室去分(,)〔。〕不足減者,破全度。五星室分各異,若在行分,各依室分去之。
木:初與日合,伏,十六日,日餘四萬一千七百八十行二度餘七萬七千八百四十七半,晨見東方。去日十三度半強。順,日行二十三分之四,一百一十五日行二十度。留不行二十六日而逆。日行七分之一八十四日退十二度。又留二十六日。順一百一十五日行二十度夕伏西方日度餘如初與日合。一終三百九十八日,日餘八萬三千五百六十,行星三十三度,餘五萬九千九百三十五。
火:初與日合,伏,七十一日,日餘二萬四千八百一十二半,行五十四度,度餘四萬九千四百三十,晨見東方。去日十六度半強。順,疾,日行七分之五,一百八日半行七十七度半。小遲,日行七分之四,一百二十六日行七十二度而大遲。日行七分之二,四十二日行十二度。留,不行,十二日而逆。日行十分之三,六十日退十八度。又留十二日。順,遲,四十二日行十二度。小疾,一百二十六日,行七十二度。一百八日半行七十七度半,夕伏西方,日度餘如初,與日合。一終七百七十九日,日餘四萬九千六百二十五,行星四百一十四,度餘三萬三千五百。除一周,行星定四十九度,度餘一萬七千三百七十五。
土:初與日合,伏,十八日,日餘四千四百八十二半,行二度,度餘四萬六千八百四十七半,晨見東方。去日十五度半強,順,日行十二分之一,八十四日,行七度。留,不行,三十六日而逆。日行十七分之一,一百二日退六度。又留三十六日。順,八十四日行七度,夕伏西方,日度餘如初,與日合。一終三百七十八日,日餘八千九百六十五,行星十二度,度餘九萬三千六百九十五。
金:初與日合,伏,四十一日,日餘四萬九千六百八十四半,行五十一度,度餘四萬九千六百八十四半見西方。去日十度。順疾日行一度十三分之三九十一日行一百十二度而小遲。日行一度十三分之二九十一日行一百五度。又大遲。日行十五分之十一,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留,不行,八日而逆。日行三分之二,九日退六度,伏西方。伏六日,退四度而與日合。又六日退四度,晨見東方。逆,九日退六度。又留八日。順,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小疾,九十一日行一百五度。大疾,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二度,晨伏東方,日度餘如初,與日合。一終五百八十三日,日餘四萬八千六百一。除一周行星定二百一十八度,度餘三萬六千七十六。一合二百九十一日,餘四萬九千六百八十四半,行星如之。
水:初與日合,伏十七日,日餘七萬一千二百一十半,行三十四度度餘七萬一千二百一十半,見西方。去日十七度順,疾,日行一度三分之一十八日行二十四度而遲。日行七分之五,七日行五度。留,不行,四日,夕伏西方。伏十一日,退六度,而與日合。又十一日退六度,而晨見東方。留四日。順,遲,七日行五度。疾,十八日行二十四度,晨伏東方,日度餘如初,與日合。一終一百一十五日,日餘六萬六千七百二十五,行星如之。一合五十七日,日餘七萬一千二百一十半,行星亦如之。盈加縮減,十六除月行分,日法除盈縮分,以減度分,盈加縮減。
推卦:因雨水大小餘,加大餘六,小餘三百一十九,小餘滿三千六百四十八成日。日滿二十七日餘不足加減不加周虛。
元嘉二十年,承天奏上尚書:「今既改用《元嘉曆》漏刻與先不同,宜應改革。按《景初曆》春分日長,秋分日短相承所用漏刻,冬至後晝漏率長於冬至前。且長短增減進退無漸,非唯先法不精,亦各傳寫謬誤。今二至二分,各據其正。則至之前後,無復差異。更增損舊刻,參以晷影,刪定爲經,改用二十五箭。請臺勒漏郎將考驗施用。」從之。
前世諸儒依圖緯雲,月行有九道。故畫作九規,更相交錯,檢其行次,遲疾換易,不得順度。劉向論九道雲:「青道二出黃道東,白道二出黃道西,黑道二出北,赤道二出南。」又雲:「立春、春分東從青道;立夏夏至,南從赤道。秋白冬黑,各隨其力。」按日行黃道,陽路也,月者陰精,不由陽路,故或出其外,或入其內,出入去黃道不得過六度。入十三日有奇而出,出亦十三日有奇而入,凡二十七日而一入一出矣。交於黃道之上,與日相掩,則蝕焉。漢世劉洪推檢月行,作陰陽曆法。元嘉二十年,太祖使著作令史吳癸依洪法,制新術,令太史施用之。
曆周,五萬五千五百一十七半。
差率,一萬一百九十。
微分法,一千八百七十八。
推入陰陽曆術曰:以會月去入紀積月,餘以會數乘之,以所入紀交會差加之,周天乘之,滿微分法爲大分,不盡爲微分。大分滿周天去之,餘不滿曆周者爲入陽曆。餘,皆如月周得一日,算外,所求年正月合朔入曆也。不盡爲日餘。
求次月,加二日,日餘一千三百三十一,微分一千五百九十八,如法成日,日滿十三去之,除日餘如分日。陰陽曆竟互入端,入曆在前限餘前,後限餘後者,月行中道。
求朔弦望定數:各置入遲疾曆盈縮定積分,以章歲乘之,差法除之,所得滿通法爲大分。不盡,以微分法乘之,如法爲微分。盈減縮加陰陽日餘,盈不足,以月周進退日而定,以定日餘乘損益兼數,爲加時定數。
推夜半入曆:以差率乘朔小餘,如微分法得一,以減入曆餘,不足,加月周而減之,卻一日,卻得分日,加其分,半微分爲小分,即朔日夜半入曆曆餘小分也。
求次日,加一日,日餘十六,小分三百二十,小分如會月從餘,餘滿月周去之,又加一日。曆竟,下日餘滿分日去之,互入曆初也。不滿分日者,值之,加餘一千三百九十四,小分七百八十九半,爲入次曆。
求夜半定日:以朔小餘減入遲疾曆日餘,不足一日,卻得周日,加餘四百一十七,即月夜半入曆日及餘也。以日餘乘損益率,以損益盈縮積分,爲定積分。滿通法爲大分,不盡以會月乘之,如法爲小分,以盈加縮減入陰陽日餘,盈不足進退日而定也。以定日餘乘損益率,如月周,以損益兼數,爲夜半定數。
求昏明數:以損益率乘所近節氣夜漏二百而一爲明,以減損益率爲昏,而以損益夜半數爲昏明定數也。
求月去黃道度:置加時若昏明定數,以十二除之爲度,其餘三而一爲少,不盡爲強,二少弱也。所得爲月去黃道度。
《宋書.律曆志下》
分論 元嘉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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