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書.律曆志下》

分論 元嘉曆
上元庚辰甲子紀首至太甲元年癸亥,三千五百二十三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五千七百三年,算外。 元法,三千六百四十八。 章歲,十九。 紀法,六百八。 章月,二百三十五。 紀月,七千五百二十。 章閏,七。 紀日,二十二萬二千七十。 度分,七十五。 度法,三百四。 氣法,二十四。 餘數,一千五百九十五。 歲中,十二。 日法,七百五十二。 沒餘,一百九十六。 通數,二萬二千二百七。 通法,四十七。 沒法,三百一十九。 月周,四千六十四。 周天,十一萬一千三十五。 通周,二萬七百二十一。 周日日餘,四百一十七。 周虛,三百三十五。 會數,一百六十。 交限數,八百五十九。 會月,九百三十九。 朔望合數,八十。 甲子紀第一 遲疾差一萬七千六百六十三交會差八百七十七 甲戌紀第二 遲疾差三千四十三交會差二百七十九 甲申紀第三 遲疾差九千一百四十四交會差六百二十 甲午紀第四 遲疾差一萬五千二百四十五交會差二十二 立春正月節 限數一百九十四間數一百九十 驚蟄二月節 限數一百七十七間數一百七十二 清明三月節 限數一百五十八間數一百五十四 立夏四月節 限數一百四十二間數一百三十九 芒種五月節 限數一百三十(一)〔二〕間數一百三十二 小暑六月節 限數一百三十三間數一百三十四 立秋七月節 限數一百四十二間數一百四十五 白露八月節 限數一百五十(七)〔八〕間數一百六十二 寒露九月節 限數一百七十七間數一百八十二 甲辰紀第五遲疾差六百二十五交會差三百六十三 甲寅紀第六 遲疾差六千七百二十六交會差七百四 推入紀法:置上元庚辰盡所求年,以元法除之,不滿元法,以紀法除之,餘不滿紀法入紀年也。滿法去之,得後紀。入甲午紀壬辰歲來至今元嘉二十年歲在癸未,二百三十一年,算外。 推積月術:置入紀年數算外,以章月乘之,如章歲爲積月,不盡爲閏餘。閏餘十二以上,其年閏。 推朔術:以通數乘積月,爲朔積分,滿日法爲積日,不盡爲小餘。以六旬去積日,不盡爲大餘,命以紀,算外,所求年正月朔日也。 求次月,加大餘二十九,小餘三百九十九,小餘滿日法從大餘,即次月朔也。小餘三百五十三以上,其月大也。 推弦望法:加朔大餘七,小餘二百八十七小分三,小分滿四從小餘小餘滿日法從大餘,命如前,上弦日也。又加之得望,又加之得下弦。 推二十四氣術:置入紀年算外,以餘數乘之,滿度法三百四爲積沒,不盡爲小餘。六旬去積沒,不盡爲大餘,命以紀,算外,所求年雨水日也。求次氣,加大餘十五,小餘六十六,小分十一,小分滿氣法從小餘,小餘滿度法從大餘,次氣日也。雨水在十六日以後者,如法減之,得立春。 推閏月法:以閏餘減章歲,餘以歲中乘之,滿章閏得一,數從正月起,閏所在也。閏有進退,以無中氣禦之。 雨水正月中,限數一百八十六間數一百八十二 春分二月中,限數一百六十七間數一百六十二 穀雨三月中,限數一百四十九間數一百四十五 小滿四月中,限數一百三十六間數一百三十四 夏至五月中,限數一百三十(一)〔二〕間數一百三十二 大暑六月中,限數一百三十六間數一百三十九 處暑七月中,限數一百四十九間數一百五十三 秋分八月中,限數一百六十七間數一百七十二 霜降九月中,限數一百八十六間數一百九十 立冬十月節,限數一百九十四間數一百九十七 大雪十一月節,限數二百五間數二百六 小寒十二月節,限數二百五間數二百三 小雪十月中,限數二百間數二百三 冬至十一月中,限數二百七間數二百六 大寒十二月中,限數二百間數一百九十七 推沒滅術:因雨水積,以沒餘乘之,滿沒法爲大餘,不盡爲小餘如前,所求年爲雨水前沒日也。求次沒,加大餘六十九,小餘一百九十六,滿沒法從大餘,命如前,雨水後沒日也。雨水前沒多在故歲,常有五沒,官以沒正之,一年常有五沒或六沒。小餘盡爲滅日也。雨水小餘三十九以還,雨水六旬後乃有。 推上用事法:置立春大小餘〔、〕小分之數減大餘十八,小餘七十九小分十八,命以紀,算外,立春前土用事日也。大餘不足加六十,小餘不足減,減大餘一,加度法而後減之。立夏、立冬求土用事皆如上法。 推日所在度法:以度法乘朔〔積日,周天去之,餘滿度法爲〕積度,不盡爲分。命度起室二,次宿除之,算外,正月朔夜半日在度及分也。求次日,日加一度,經室去度分。 推月所在度法:以月周乘朔積日,周天去之,餘滿度法爲積度,不盡爲分,命度如前正月朔夜半月所在度及分。求次月小月加度二十二分一百三十三,大月加度三十五,分二百四十五,分滿度法成一度,命如前,次月朔月所在度及分也。曆先月法:以十六除月行分爲大分如所入遲疾加之,經室去度分。 推合朔月食術:置所求年積月以會數一百六十乘之以所入〔紀〕交會(紀)差二十二加之,滿會月去之,餘則其年正月朔去交分也。求次月,以會數加之滿會月去之。求望加合數。朔望去交分如合數以下交限數以上朔則交會望則月食。 推入遲疾曆法:置所求年朔積分,所入遲疾差一萬五千二百四十五加之,滿通周去之,餘滿日法得一日,不盡爲日餘,命日算外,所求年正月朔入曆。求次月,加一日,日餘七百三十四。求望,加十四日,日餘五百七十五半。餘滿日法成一日,日滿二十七去之,除日餘如周日日餘,不足減,減一日,加周虛。日滿二十七而日餘不滿周日日餘,爲損。周日滿去之爲入曆一日。 推合朔月食定大小餘法:以入曆日餘乘入曆下損益率,入一日,益二十五是也。以損益盈縮積分,值損則損之,值益則益之。爲定積分。以入曆日餘乘列差,滿日法盈減縮加差法,爲定差法。以除定積分,所得減加本朔望小餘,值盈則減,縮則加之。爲定小餘。加之滿日法,合朔月食進一日;減之不足減者加日法而後減之,則退一日。值周日者,用周日定數。 推加時:以十二乘定小餘,滿日法得一辰,數從子起,算外,則朔望加時所在辰也。有餘者四之,滿日法得一爲少,二爲半,三爲太。又有餘者三之,滿日法得一爲強,半法以上排成一,不滿半法棄之。以強並少爲少強,並半爲半強,並太爲太強。得二者爲少弱,以並少爲半弱,以並半爲太弱,以並太爲一辰弱。以所在辰名之。 推合朔月食加時漏刻法:各以百刻乘定小餘,如日法而一;不盡什之,求分。先除夜漏之半,即晝漏加時刻及分也。晝漏盡,又入夜漏。在中節前後四日以還者,視限數。在中節前後五日以上者,視間限數。月食加時定小餘不滿限數、間數者,皆以算上爲日。【詳細數據見原書】 推合朔度:以章歲乘朔小餘滿通法爲大分不盡爲小分。以大分從朔夜半日日分,滿度命如前「正月朔日月合朔所在共合度也 求次月,加度二十九,大分一百六十一,小分十四,小分滿通法從大分,大分滿度法從度。經室除度分。求望,加十四度,大分二百三十二,小分三十半。求望月所在度加日度一百八十二分一百八十九。小分二十三半。【詳細數據見原書】 木後元丙戌,晉咸和元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百十八年算上。 火後元乙亥,元嘉十二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九年算上。 土後元甲戌,元嘉十一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十年算上。 金後元甲申,晉太元九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六十年算上。 水後元乙丑,元嘉二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十九年算上。 推五星法:各設其元至所求年算上,以合數乘之,滿合歲爲積合,不盡曰合餘,多者以合數除之,得一,星合往年,得二,合前往年,不滿合數,其年。木、土、金則有往年合,火有前往年合,水一年三合或四合也。以合餘減合數爲度分,水度分滿合歲則去之也。以周天十一萬一千三十五乘度分,滿日度法爲積度不盡曰度餘。命度以室二,算外,星合所在度也。以合數乘其年(,)內雨水小餘,並度餘爲日餘,滿日度法從積度爲日,命以雨水,算外,星合日也。求星見日法,以法〔:〕伏日及餘木則十六日及餘是也。加星合日及餘,滿日度法成一日,命如前,星見日也。 求星見度法,以法〔:〕伏度及餘木則二度及餘是也。加星合度及餘,滿日度法成一度,命如前,所見度也。以星行分母木則二十三見也。乘見度餘,滿日度法得一(,)分〔,〕乃日加所行分。木順日行四分。分滿其母成一度,逆順母不同,木逆分母七也。當各乘度餘(,)〔。〕留者承前,逆則減之伏不書度經室去分(,)〔。〕不足減者,破全度。五星室分各異,若在行分,各依室分去之。 木:初與日合,伏,十六日,日餘四萬一千七百八十行二度餘七萬七千八百四十七半,晨見東方。去日十三度半強。順,日行二十三分之四,一百一十五日行二十度。留不行二十六日而逆。日行七分之一八十四日退十二度。又留二十六日。順一百一十五日行二十度夕伏西方日度餘如初與日合。一終三百九十八日,日餘八萬三千五百六十,行星三十三度,餘五萬九千九百三十五。 火:初與日合,伏,七十一日,日餘二萬四千八百一十二半,行五十四度,度餘四萬九千四百三十,晨見東方。去日十六度半強。順,疾,日行七分之五,一百八日半行七十七度半。小遲,日行七分之四,一百二十六日行七十二度而大遲。日行七分之二,四十二日行十二度。留,不行,十二日而逆。日行十分之三,六十日退十八度。又留十二日。順,遲,四十二日行十二度。小疾,一百二十六日,行七十二度。一百八日半行七十七度半,夕伏西方,日度餘如初,與日合。一終七百七十九日,日餘四萬九千六百二十五,行星四百一十四,度餘三萬三千五百。除一周,行星定四十九度,度餘一萬七千三百七十五。 土:初與日合,伏,十八日,日餘四千四百八十二半,行二度,度餘四萬六千八百四十七半,晨見東方。去日十五度半強,順,日行十二分之一,八十四日,行七度。留,不行,三十六日而逆。日行十七分之一,一百二日退六度。又留三十六日。順,八十四日行七度,夕伏西方,日度餘如初,與日合。一終三百七十八日,日餘八千九百六十五,行星十二度,度餘九萬三千六百九十五。 金:初與日合,伏,四十一日,日餘四萬九千六百八十四半,行五十一度,度餘四萬九千六百八十四半見西方。去日十度。順疾日行一度十三分之三九十一日行一百十二度而小遲。日行一度十三分之二九十一日行一百五度。又大遲。日行十五分之十一,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留,不行,八日而逆。日行三分之二,九日退六度,伏西方。伏六日,退四度而與日合。又六日退四度,晨見東方。逆,九日退六度。又留八日。順,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小疾,九十一日行一百五度。大疾,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二度,晨伏東方,日度餘如初,與日合。一終五百八十三日,日餘四萬八千六百一。除一周行星定二百一十八度,度餘三萬六千七十六。一合二百九十一日,餘四萬九千六百八十四半,行星如之。 水:初與日合,伏十七日,日餘七萬一千二百一十半,行三十四度度餘七萬一千二百一十半,見西方。去日十七度順,疾,日行一度三分之一十八日行二十四度而遲。日行七分之五,七日行五度。留,不行,四日,夕伏西方。伏十一日,退六度,而與日合。又十一日退六度,而晨見東方。留四日。順,遲,七日行五度。疾,十八日行二十四度,晨伏東方,日度餘如初,與日合。一終一百一十五日,日餘六萬六千七百二十五,行星如之。一合五十七日,日餘七萬一千二百一十半,行星亦如之。盈加縮減,十六除月行分,日法除盈縮分,以減度分,盈加縮減。 推卦:因雨水大小餘,加大餘六,小餘三百一十九,小餘滿三千六百四十八成日。日滿二十七日餘不足加減不加周虛。 元嘉二十年,承天奏上尚書:「今既改用《元嘉曆》漏刻與先不同,宜應改革。按《景初曆》春分日長,秋分日短相承所用漏刻,冬至後晝漏率長於冬至前。且長短增減進退無漸,非唯先法不精,亦各傳寫謬誤。今二至二分,各據其正。則至之前後,無復差異。更增損舊刻,參以晷影,刪定爲經,改用二十五箭。請臺勒漏郎將考驗施用。」從之。 前世諸儒依圖緯雲,月行有九道。故畫作九規,更相交錯,檢其行次,遲疾換易,不得順度。劉向論九道雲:「青道二出黃道東,白道二出黃道西,黑道二出北,赤道二出南。」又雲:「立春、春分東從青道;立夏夏至,南從赤道。秋白冬黑,各隨其力。」按日行黃道,陽路也,月者陰精,不由陽路,故或出其外,或入其內,出入去黃道不得過六度。入十三日有奇而出,出亦十三日有奇而入,凡二十七日而一入一出矣。交於黃道之上,與日相掩,則蝕焉。漢世劉洪推檢月行,作陰陽曆法。元嘉二十年,太祖使著作令史吳癸依洪法,制新術,令太史施用之。 曆周,五萬五千五百一十七半。 差率,一萬一百九十。 微分法,一千八百七十八。 推入陰陽曆術曰:以會月去入紀積月,餘以會數乘之,以所入紀交會差加之,周天乘之,滿微分法爲大分,不盡爲微分。大分滿周天去之,餘不滿曆周者爲入陽曆。餘,皆如月周得一日,算外,所求年正月合朔入曆也。不盡爲日餘。 求次月,加二日,日餘一千三百三十一,微分一千五百九十八,如法成日,日滿十三去之,除日餘如分日。陰陽曆竟互入端,入曆在前限餘前,後限餘後者,月行中道。 求朔弦望定數:各置入遲疾曆盈縮定積分,以章歲乘之,差法除之,所得滿通法爲大分。不盡,以微分法乘之,如法爲微分。盈減縮加陰陽日餘,盈不足,以月周進退日而定,以定日餘乘損益兼數,爲加時定數。 推夜半入曆:以差率乘朔小餘,如微分法得一,以減入曆餘,不足,加月周而減之,卻一日,卻得分日,加其分,半微分爲小分,即朔日夜半入曆曆餘小分也。 求次日,加一日,日餘十六,小分三百二十,小分如會月從餘,餘滿月周去之,又加一日。曆竟,下日餘滿分日去之,互入曆初也。不滿分日者,值之,加餘一千三百九十四,小分七百八十九半,爲入次曆。 求夜半定日:以朔小餘減入遲疾曆日餘,不足一日,卻得周日,加餘四百一十七,即月夜半入曆日及餘也。以日餘乘損益率,以損益盈縮積分,爲定積分。滿通法爲大分,不盡以會月乘之,如法爲小分,以盈加縮減入陰陽日餘,盈不足進退日而定也。以定日餘乘損益率,如月周,以損益兼數,爲夜半定數。 求昏明數:以損益率乘所近節氣夜漏二百而一爲明,以減損益率爲昏,而以損益夜半數爲昏明定數也。 求月去黃道度:置加時若昏明定數,以十二除之爲度,其餘三而一爲少,不盡爲強,二少弱也。所得爲月去黃道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