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書.律曆志下》

分論 大明曆
上元甲子至宋大明七年癸卯,五萬一千九百三十九年算外。 元法,五十九萬二千三百六十五。 紀法,三萬九千四百九十一。 章歲,三百九十一。 章月,四千八百三十六。 章閏,一百四十四。 閏法,十二。 月法,十一萬六千三百二十一。 日法,三千九百三十九。 餘數,二十萬七千四十四。 歲餘,九千五百八十九。 沒分,三百六十萬五千九百五十一。 沒法,五萬一千七百六十一。 周天,一千四百四十二萬四千六百六十四。 虛分,萬四百四十九。 行分法,二十三。 小分法,一千七百一十七。 通周,七十二萬六千八百一十。 會周,七十一萬七千七百七十七。 通法,二萬六千三百七十七。 差率,三十九。 【詳細數據見原書】 推朔術:置入上元年數,算外,以章月乘之,滿章歲爲積月,不盡爲閏餘。閏餘二百四十七以上,其年有閏。以月法乘積月,滿日法爲積日,不盡爲小餘。六旬去積日,不盡爲大餘。大餘命以甲子,算外,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也。小餘千八百四十九以上,其月大。 求次月,加大餘二十九,小餘二千九十,小餘滿日法從大餘,大餘滿六旬去之,命如前,次月朔也。 求弦望:加朔大餘七,小餘千五百七,小分一,小分滿四從小餘,小餘滿日法從大餘,命如前,上弦日也。又加得望,又加得下弦,又加得後月朔也。 推閏術:以閏餘減章歲,餘滿閏法得一月命以天正算外,閏所在也。閏有進退,以無中氣爲正。 推二十四氣術:置入上元年數,算外,以餘數乘之,滿紀法爲積日,不盡爲小餘。六旬去積日,不盡爲大餘。大餘命以甲子,算外,天正十一月冬至日也。 求次氣,加大餘十五,小餘八千六百二十六,小分五,小分滿六從小餘,小餘滿紀法從大餘,命如前,次氣日也。 求土用事:加冬至大餘二十七,小餘萬五千五百二十八,季冬土用事日也。又加大餘九十一,小餘萬二千二百七十,次土用事日也。 推沒術:以九十乘冬至小餘,以減沒分,滿沒法爲日,不盡爲日餘,命日以冬至,算外,沒日也。 求次沒,加日六十九,日餘三萬四千四百四十二,餘滿沒法從日,次沒日也。日餘盡爲滅。 推日所在度術:以紀法乘朔積日爲度實,周天去之,餘滿紀法爲積度,不盡爲度餘,命以虛一,次宿除之,算外,天正十一月朔夜半日所在度也。 求次月,大月加度三十,小月加度二十九,入虛去度分。 求行分,以小分法除度餘,所得爲行分,不盡爲小分。小分滿法從行分,行分滿法從度。 求次日,加一度。入虛去行分六,小分百四十七。 推月所在度術:以朔小餘乘百二十四爲度餘。又以朔小餘乘八百六十爲微分。微分滿月法從度餘,度餘滿紀法爲度,以減朔夜半日所在,則月所在度。 求次月,大月加度三十五,度餘三萬一千八百三十四微分七萬七千九百六十七,小月加度二十二,度餘萬七千二百六十一,微分六萬三千七百三十六,入虛去度分也。 推入遲疾曆術:以通法乘朔積日爲通實,通周去之,餘滿通法爲日,不盡爲日餘。命日算外,天正十一月朔夜半入曆日也。 求次月,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日餘皆萬一千七百四十六。曆滿二十七日,日餘萬四千六百三十一,則去之。 求次日,加一日。 求日所在定度:以夜半入曆日餘乘損益率,以損益盈縮積分如差率而一,所得滿紀法爲度,不盡爲度餘,以盈加縮減平行度及餘爲定度〔及餘〕。益之或滿法,損之或不足,以紀法進退。求度行分如上法。求次日如所入遲疾加之,虛去分如上法。 推入陰陽曆術:置通實以會周去之,不滿交數三十五萬八千八百八十八半爲朔入陽曆分,滿去之,爲朔入陰曆分。各滿通法得一日不盡爲日餘命日算外,天正十一月朔夜半入曆日也。 求次月,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日餘皆二萬七百七十九。曆滿十三日日餘萬五千九百八十七半則去之。陽竟入陰,陰竟入陽。 求次日,加一日。 求朔望差,以二千二十九乘朔小餘滿三百三爲日餘不盡倍之爲小分則朔差數也。加一十四日,日餘二萬一百八十六,小分百二十五,小分滿六百六從日餘,日餘滿通法爲日,即望差數也。又加之,後月朔也。 求合朔月食:置朔望夜半入陰陽曆日及餘,有半者去之,置小分三百三,以差數加之小分滿六百六從日餘日餘滿通法從日,日滿一曆去之。命日算外,則朔望加時入曆也。朔望加時入曆一日日餘四千一百九十八,小分四百二十八以下,十二日,日餘萬一千七百八十八,小分四百八十一以上,朔則交會,望則月食。 求合朔月食定大小餘:令差數日餘加夜半入遲疾曆餘,日餘滿通法從日,則朔望加時入曆也。以入曆餘乘損益率,以損益盈縮積分,如差法而一,以盈減縮加本朔望小餘,爲定小餘。益之或滿法,損之或不足,以日法進退日。 求合朔月食加時:以十二乘定小餘,滿日法得一辰,命以子,算外,加時所在辰也。有餘者四之,滿日法得一爲少二爲半三爲太。又有餘者三之滿日法得一爲強,以強並少爲少強,並半爲半強,並太爲太強。得二者爲少弱以並太爲一辰弱,以前辰名之。 求月去日道度:置入陰陽曆餘乘損益率,如通法而一,以損益兼數爲定,定數十二而一爲度,不盡三〔四〕而一爲少、半、太。又不盡者,一爲強二爲少弱,則月去日道數也。陽曆在表,陰曆在裏。 求昏明中星:各以度數加夜半日所在,則中星度也。 推五星術 木率:千五百七十五萬三千八十二。 火率:三千八十萬四千一百九十六。 土率:千四百九十三萬三百五十四。 金率:二千三百六萬一十四。 水率:四百五十七萬六千二百四。 推五星術:置度實各以率去之,餘以減率,其餘如紀法而一,爲入歲日,不盡爲日餘。命以天正朔,算外星合日。 求星合度:以入歲日及餘從天正朔日積度及餘,滿紀法從度,滿三百六十餘度分則去之,命以虛一,算外,星合所在度也。 求星見日術:以伏日及餘,加星合日及餘,餘滿紀法從日,命如前見日也 求星見度術:以伏度及餘,加星合度及餘餘滿紀法從度,入虛去度分,命如前,星見度也。 行五星法:以小分法除度餘,所得爲行分。不盡爲小分,及日加所行分滿法從度,留者因前,逆則減之,伏不書度。從行入虛,去行分六,小分百四十七;逆行出虛,則加之。 木:初與日合,伏,十六日,餘萬七千八百三十二,行二度,度餘三萬七千五百四,晨見東方。從,日行四分,百一十二日,行十九度十一分。留二十八日。逆,日行三分,八十六日,退十一度五分。又留二十八日。從,日行四分,百一十二日,夕伏西方。日度餘如初。一終,三百九十八日日餘三萬五千六百六十四行三十三度,度餘二萬五千二百一十五。 火:初與日合,伏七十二日日餘六百八行五十五度,度餘二萬八千八百六十五,晨見東方。從,疾,日行十七分,九十二日,行六十八度。小遲,日行十四分,九十二日,行五十六度。大遲,日行九分,九十二日,行三十六度。留十日。逆,日行六分,六十四日,退十六度十六分。又留十日。從,遲,日行九分,九十二日。小疾,日行十四分,九十二日。大疾,日行十七分,九十二日,夕伏西方,日度餘如初。一終,七百八十日,日餘千二百一十六,行四百一十四度,度餘三萬二百五十八。除一周,定行四十九度,度餘萬九千八百九。 土:初與日合,伏,十七日,日餘千三百七十八,行一度,度餘萬九千三百三十三,晨見東方。行順,日行二分,八十四日,行七度七分。留三十三日。行逆,日行一分,百一十日,退四度十八分。又留三十三日。從,日行二分,八十四日,夕伏西方,日度餘如初。一終,三百七十八日,日餘二千七百五十六,行十二度,度餘三萬一千七百九十八。 金:初與日合,伏,三十九日,餘三萬八千一百二十六,行四十九度,度餘三萬八千一百二十六,夕見西方。從,疾,日行一度五分,九十二日,行百十二度。小遲,日行一度四分,九十二日,行百八度。大遲,日行十七分,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六分。留九日。遲,日行十六分〔,九日〕,退六度六分。夕伏西方。伏五日退五度,而與日合。又五日退五度,而晨見東方。逆,日行十六分,九日。留九日。從,遲,日行十七分,四十五日。小疾,日行一度四分,九十二日。大疾,日行一度五分九十二日,晨伏東方,日度餘如初。一終五百八十三日日餘三萬六千七百六十一,行星如之。除一周,定行二百十八度,度餘二萬六千三百一十二。一合,二百九十一日,日餘三萬八千一百二十六,行星亦如之。 水:初與日合伏十四日日餘三萬七千一百十五行三十度度餘三萬七千一百一十五,夕見西方。從疾日行一度六分二十三日行二十九度。遲日行二十分,八日,行六度二十二分。留二日。逆,日行十一分,二日,退二十二分。夕伏西方。伏八日,退八度,而與日合。又八日,退八度,晨見東方。逆日行十一分,二日。留二日。從,遲,日行二十分,八日。疾,日行一度六分,二十三日,晨伏東方,日度餘如初。一終,百一十五日,日餘三萬四千七百三十九,行星如之。一合,五十七日,日餘三萬七千一百一十五,行星亦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