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紀上元木星甲子,距建隆三年壬戌,歲積四百八十二萬五千五百五十八。《乾元》上元甲子距太平興國六年辛巳,積三千五十四萬三千九百七十七。《儀天》自上元土星甲子至咸平四年辛醜,積七十一萬六千四百九十七。
步氣朔
元法:一萬二。《乾元》元率九百四十。《儀天》宗法一萬一百。又總謂之日法。
歲盈:二十六萬九千三百六十五。《乾元》歲週二十一萬四千七百六十四。《儀天》歲週三十六萬八千八百九十七。《儀天》有周天三百六十五、餘二千四百七十,約餘二千四百四十五;歲餘五萬二千九百七十、餘二千四百七十。《應天》《乾元》無此法後皆仿此。
月率:五萬九千七十三。《乾元》不置此法。《儀天》合率二十九萬八千二百五十九。又《儀天》有歲閏一萬九千八百六十二,月閏九千一百一十五、秒六。
會日:二十九、小餘五千三百七。《乾元》朔策二十九、小餘一千五百六十。《儀天》會日二十九、小餘五千三百五十(七)〔九)。
弦策:七、小餘三千八百二十七、秒六。《乾元》小餘一千一百二十五。《儀天》小餘三千八百六十四、秒二十七。策並同。
望策:十四、小餘七千六百五十四、秒一十二。《乾元》小餘二千二百五十七。《儀天》小餘七千七百二十七、秒一十八。策並同。
氣策:十五、小餘二千一百八十五、秒二十四。《乾元》小餘六百四十二半。《儀天》小餘二千二百七、秒三。策並同。又《儀天》有氣盈四千四百一十四、秒六。
朔虛分:四千六百九十五。《乾元》、一千三百八十。《儀天》四千七百四十一。
沒限:七千八百一十六、秒九。《乾元》二千二百九十七半。《儀天》七千八百九十二。又《儀天》有紀實六十萬六千。
秒法:二十四。《乾元》一百。《儀天》秒母三十六。
紀法:六十。二曆同。
推元積:《乾元》《儀天》皆謂之求歲積分。置所求年,以歲盈展之爲元積。
求天正所盈之日及分並冬至大小餘:以八十四萬一百六十八去元積,不盡者,半而進位,以元法收爲所盈日,不滿爲小餘。日滿六十去之,不滿者,命從甲子,算外,即冬至日辰、大小餘也。《乾元》以歲周乘積年爲歲積分,以七萬五百六十去之,不盡,以五因,滿元率收爲日,不滿爲餘日。《儀天》以歲周乘積年,進一位,爲歲積分;盈宗法而一爲積日,不滿爲餘日。去命並同《應天》。
求次氣:以天正冬至大、小餘徧加諸常數,盈六十去之,不盈者,命如前,即得諸氣日辰、大小餘秒也。《乾元》置中氣大、小餘,以氣策加之,命如前,即次氣日辰也。《儀天》置冬至大、小餘,加氣策及餘秒,秒盈秒母從小餘,盈紀法去之,皆命如前法,各得次氣常日辰及餘秒。
求天正十一月朔中日:《乾元》謂之經朔。《儀天》謂之天正合朔。以月率去元積,不盡者,爲天正十一月通餘;以通餘減七十三萬六百三十五,餘,半而進位,以元法收爲日,不滿爲分,即得所求天正十一月朔中日及餘秒。《乾元》以一萬七千三百六十四去歲積分,不盡爲朔餘;以歲積分爲朔積分,又倍五萬二千九百二十,除之,餘以五因,滿元率爲日,不滿爲分。《儀天》以合率去歲積分,不盡爲閏餘;滿宗法爲閏日,不滿爲餘,以閏日及餘減天正冬至大、小餘爲天正合朔大、小餘去命如前即得合朔日辰、大小餘。
求次朔望中日:《乾元》謂之求弦望經朔。《儀天》謂之求次朔。置朔中日,累加弦策餘秒,即得弦、望及次朔中日。《乾元》以弦策加經朔大、小餘,即得次朔經日;以弦策及餘秒加經朔,得上弦;再加,得望;三之,得下弦。
求望中月:置朔中月,加半交,盈交正去之,餘爲望中月。二曆不立此法。
求朔弦望入氣:置朔、望中日,各以盈縮準去不盡者爲入氣日及分。二曆不立此法。
推沒日置有沒之氣小餘,其小餘七千八百一十六、秒九以上者求之也。返減元法,餘以(八)〔七半〕因之,一千九十二、秒一十九半除爲沒日,命起氣初,即得沒日辰。其秒不足者,退一分,加二十四秒,然後除之,四分之三以上者進。《乾元》置有沒之氣小餘,在二千二百九十七半以上者,以十五乘之,用減四萬四千七百四十二半,餘以六百四十二半除爲沒日。《儀天》以秒母通常氣小餘及秒,而從之以減歲周餘滿五千二百九十七爲沒日去命如前。
推滅日:以冬至大、小餘,徧加朔日中爲上位,有分爲下位,在四千六百九十五以下者,爲有滅之分也。置有滅之分,進位,以一千五百六十五除爲滅日,以滅日加上位,命從甲子,算外,即得月內滅日。《乾元》置有滅之經朔小餘,在一千二百八十以下者,以八因之,滿三百六十八除爲滅日。《儀天》經朔小餘在朔虛法以下者。三因,進位以朔虛分除爲滅日。
求發歛
候策:五、小餘七百二十八、秒二,母二十四。《乾元》候數五、小餘一百一十四、秒十二,秒母七十二。《儀天》候率五、小餘七百三十五、秒二十五,秒母三十六。
卦策:六、小餘八百七十四、秒六。《乾元》卦位六、小餘二百五十七,秒母六十。《儀天》卦率六、小餘八百八十三、秒二十。
土王策:十二、小餘一千七百四十八、秒一十二。《乾元》策三小餘一百二十八半,秒母一百一十。《儀天》土王率三、小餘四百四十、秒五,秒母同上。
辰數:八百三十三半。《乾元》辰法二百四十五,辰率千五百二十。
刻法:一百。《乾元》一百四十七。《儀天》(刻三)〔一〕百〔一)。
求七十二候:各因諸氣大、小餘秒命之,即初候日也;各以候策加之,得次候日;又加之,得末候日。二曆同法。
求六十四卦:各置諸中氣大、小餘秒命之,即公卦用事日;以卦策加之,得次卦用事日;又加之,得終卦用事日。十有二節之初,皆諸侯外卦用事日。二曆同法。
求五行用事:各因四立大、小餘秒命之,即春木、夏火、秋金、冬水首用事日;以土王策加四季之節大、小餘秒,命從甲子,算外,即其月土王用事日。《乾元》以土王策減四季中氣大、小餘。《儀天》以土王率加四季大、小餘。
求二十四氣加時辰刻:《乾元》謂之辰刻。《儀天》謂之求時。各置小餘,以辰數除之爲時數,不滿,百收爲刻分,命起子正,算外,即所在。《乾元》時數同,其不盡,以五因之,以刻法除爲刻分。《儀天》以三因小餘,以辰率除之爲時數,不盡者,滿刻率除爲刻,餘爲分。
求日躔
天總:七十三萬六百五十八、秒六十四。《乾元》軌率二十一萬四千七(十)〔百〕七〔十〕、秒七千五百一十、小分七十。《儀天》乾(元)數三百六十八萬九千八十八、秒九十九。
天度:三百六十五、小餘二千五百六十三、(微八)〔秒一〕十(八)〔九〕。《乾元》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小餘二千五百六十三。《儀天》乾則三百六十五度、小餘二千五百八十八、秒九十九。《應天》諸法皆在天總數中。《乾元》《儀天》各立其法。《乾元》周天策一百七萬三千八百五十三、秒七千五百五十三半,會週一萬七千三百六十四,會餘二十一萬四千七百六十四,天中一百八十二、六千二百八十一半。《儀天》歲差一百一十八、秒九十九一象度九十一、餘三千一百四十(二)〔七〕、秒〔二十〕五(十),盈初縮末限分八十九萬七千六百九十九、秒五十,限日八十八、餘八千八百九十九、秒五十,縮初盈末限分九十四萬六千七百八十五、秒十五,限日九十三、餘七千四百八十五、秒五十,盈縮積二萬四千五百四十三,進退率一千八百三十六,秒母一百。
《應天》《乾元》二曆,以常氣求其陰陽差,故有二十四氣立成。《儀天》以盈縮定分、四限直求二十四氣陰陽差,乃更不制二十四氣差法。
求日躔損益盈縮度;《乾元》謂之求每日陰陽差。《儀天》謂之求入盈縮分先從定數。各置定日及分,以冬至常數相減,百收,通爲分,自雨水後十六爲法自霜降後十五爲法。除分爲氣中率,二相減,爲合差:半之,加減率爲初、末率。後多者,減爲初、加爲末:後少者,加爲初、減爲末。又法,以除合差,爲日差;後少者,日損初率:後多者,日益初率。爲每日日躔損益率;累積其數,爲盈縮度分。《乾元》各置氣數,以一百二十乘之,以一千八百二十六除之,所得爲平行率;相減,爲合差;初、末並如《應天》。《儀天》以宗法乘盈縮積,以其限分除之爲限率分;倍之爲末限平率;日分乘之,亦以限分除之,爲日差:半之,加減初、末限平率,在初者減初加末在末者減末加初,爲末定率:乃以日差累加減限初定率,初限以減、末限以加,爲每日盈縮定分;各隨其限盈加縮減其下先後數,爲每日先後定數:冬至後積盈爲先,在縮減之;夏至後,積縮爲後,在盈減之。其進退率、昇平積準此求之,即各得其限每日進退率、昇平積也。
求日躔先後定數:《乾元》謂之求入氣、求弦望氣入、求日躔陰陽差。各以朔、弦、望入氣日及〔分秒〕減本氣定日及分秒通之,下以損益率展,以元法爲分,損減益加次氣下先後積爲定數。《乾元》以其月氣節減經朔大、小餘,即得入氣日及分;又以弦策累加天正朔日入氣大、小餘,滿氣策去之,即得弦、望經朔入氣日及分:以其日損益率乘入氣日餘分,所得,用損益其日陰陽差爲定數。《儀天》法見上。又《儀天》有求四正節定日,去冬、夏二至盈縮之中,先後皆空,以常爲定;其春、秋二分盈縮之極,以一百乘盈縮積,滿宗法爲日先減後加去命如前各得定日。若求朔、弦、望盈縮限日,以天正閏日及餘減縮末限日及分,餘爲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入限日及餘:以弦策累加之,即得弦、望及後朔初、末限日:各置入限日及餘,以其日進退率乘之,如宗法而一,所得,以進退其日下昇平積,即各爲定數。
又,《儀天》雲:「前皆赤道度,自古以來,累依天儀測定,用爲常準。赤道者,天中紘帶,儀極攸憑,以格黃道也。」
求赤道變黃道度:(乾元》謂之求黃道度。《儀天》謂之推黃道度。準二至赤道日躔宿次,前後五度爲限,初限十二,每限減〔一有〕半,終九限減盡。距二立之宿,減一度少強,又從盡起限,每限增〔一有〕半,九限終於十二。距二分之宿,皆乘限度,身外除一,餘滿百爲度分,命曰黃赤道差。二至前後各九限,以差爲減;二分前後各九限,以差爲加。各加減赤道度爲黃道度,有餘分就近收爲太半、少之數。《乾元》初率九,每限減一,末率一。《儀天》初數一百七,每限減一十,末率二十七,其餘限數加減並同《應天》。
求赤道日度:《儀天》謂之推日度。以天總除元積,爲總數;不盡,半而進位,又以一百收總數從之,以元法收爲度,不滿爲分秒,命起赤道虛宿(四)〔九〕度分。《乾元》以軌率去歲積分,餘以五因之,滿軌率收爲度,不滿,退除爲分,餘同。《儀天》以乾數去歲積分,宗法收爲度,命起(盧)〔虛〕宿二度,餘同《應天》。又以一象度及餘秒累加之,滿赤道宿度即去之,各得四正,即初日加時赤道日度也。
求黃道日度:置冬至赤道日躔宿度,以所入限數乘之,所得,身外除一,滿百爲度,不滿爲分,用減赤道日度,爲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及分。《乾元》《儀天》亦如其法。《乾元》即以八十四,《儀天》以一百一除爲度,餘同《應天》。
求朔望常日月:《乾元》謂之求黃道平朔日度。置朔、望日躔先後定數,進一位,倍之,身外除之,以元法收爲度分,先加後減朔望中日、月,爲朔望中常日、月度分;用加冬至黃道之宿,命如前,即得朔望常日、月所在。《乾元》置會週一萬七千三百六十,以距十一月後來月數乘之,所得,減去朔餘,加會餘而半之,以二百九十四收爲度,不盡,退除爲分。《儀天》法在後。《乾元》又有求黃道加時朔日度,置平朔日,以日躔陽加陰減之,又以冬至黃道日度加而命之,即其朔加時黃道日度及分也。若求望日度者,以半朔策加之,即得望日度及分也。用陽度,即依本術。
每日加時黃道日度:《乾元》謂之每日行分。以定朔、望日所在相減,餘以距後日數除之,爲平行分;二行分相減,爲合差;半之,加減平行分,爲初行分;後平行多,減爲初;後平行少,加爲初。以距後日數除合差,爲日差;後少者損後多者益,爲每日行分;累加朔、望日,即得所求。《乾元》同。《儀天》不立此法。又《儀天》有求次正定日加時黃道日度,置歲差,以限數乘之,退一位滿一百一爲差秒及小分,再(析)〔折〕之乃以加一象度,所得,累加冬至黃道日,滿黃道宿次去之,各得四正,即加時黃道日度也。若求四正定日夜半黃道日度,置其定日小餘副之,以其日盈縮分乘之,滿宗法而一,盈加縮減其副,乃以減其日加時即爲夜半黃道日度。又有求每日夜半日度,因四正初日夜半度,累加一策,以其日盈縮分盈加縮減,滿黃道突次去之,即得每日夜半日度。又有求定朔、弦、望加時日度,置定朔、望小餘副之,以其日盈縮分乘之,以宗法收之爲分,盈加縮減其副,以加其日夜半度,各得其時加日躔所次。如朔、望有進退者,此術不用。
《宋史.律曆志一》
分論 應天曆 乾元曆 儀天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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