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宗時有司以觀天曆推崇寧二年十一月朔爲丙子,頒曆之後始悟其朔當進而失進,遂命姚舜輔造《占天曆》,改十一月朔爲丁醜,而再頒曆焉。注曰:以上采《元史志》《玉海》。
崇寧《占天曆》注曰:以下今補修。
演紀上元甲子歲,距崇寧二年癸未歲,積二千五百五十萬一千七百五十九算。上考往古,每年減一:下驗將來,每年加一。注曰:《元史志》占天曆積年二千五百五十萬一千九百三十七,以崇寧二年距至元十八年,積算一百七十八,減之得此積年。
步氣朔
統法:二萬八千八十。注曰:此日法見《元史志》,名曰統法,依觀天術例。
歲周:一千二十五萬六千四十。注曰:觀天術統法一萬二千三十歲,週四百三十九萬三千八百八十。以今有入之,置占天統法,以觀天歲周乘之,得一千二百三十三億八千一十五萬四百。如觀天統法而一,得一千二十五萬六千三十九,不盡,一千二百三十收作一共得一千二十五萬六千四十,爲占天歲周。
歲餘:一十四萬七千二百四十。
氣策:一十五餘六千一百三十五。
朔實:八十二萬九千二百一十九。注曰:置統法二萬八千八十,以彊母四十九去之,餘三。以四百四十二乘之,得一千三百二十六,滿八百三十三,去之,餘四百九十三,爲弱實。以弱母十七除之,得二十九,爲弱數。又以弱實減統法,餘二萬七千五百八十七,爲彊實。以彊母四十九除之,得五百六十三,爲彊數。以彊子二十六乘彊數,得一萬四千六百三十,入於上。以弱子九乘弱數,得二百六十一,加上位,共得一萬四千八百九十九,爲朔餘。又置二十九日,以統法通之,得八十一萬四千三百二,加入朔餘,得此朔實。以演紀法復考之,置崇寧癸未積年,減十九年,餘二千二百五十萬一千七百四十,爲元豐七年甲子積年。以歲周乘之,得二百六十一萬五千四百六十八億六千五百五十萬九千六百,爲氣積分。滿旬周,去之,餘一百一十八萬八千,即氣骨也。又置氣積分,滿朔實,去之,餘一十一萬一千五百三十八,即閏骨也。又置歲周滿統法,去之,餘六千八百四十,即鬥分也。置鬥分六千八百四十於右上,統法二萬八千八十於右下,立天元一於左上,空其左下。以右上六千八百四十除右下二萬八千八十,得四,爲下商;右下餘七百二十,以下商四乘左上天元一,得四,歸於左下,即棄去下商四又以右下七百二十除右上六千八百四十,得九,爲上商。右上餘三百六十。以上商九乘左下四,得三十六,歸入左上天元一。左上得三十七,即棄去上商九,又以右上三百六十除右下七百二十,得一,爲下商。右下餘三百六十,以下商一乘左上三十七,得三十七,歸入左下四,左下得四十一,即棄去下商一。驗右上,右下皆三百六十,即以三百六十爲等率,以左上三十七爲因率,以左上三十七加左下四十一,得七十八爲蔀率。以紀法六十乘等率,得二萬一千六百,爲約率。以約氣骨,得五十五。以因率乘之,得二千三十五。滿蔀率去之,餘七,以紀法乘之,得四百二十,爲入元歲。以歲閏乘之,得一億二千八百二十七萬三千四十,滿朔實,去之,餘五十七萬三千三百一十四,爲入閏。以減閏骨不足,減於閏骨,上加一朔實,得九十四萬七百五十五,乃以入閏減之,餘三十六萬七千四百四十三,爲閏縮。又以紀法乘蔀率,得四千六百八十,爲氣元率,以歲閏乘之,得一士四億二千九百三十二萬八千一百六十。滿朔實,去之,餘五十八萬三千八百二十三,爲元閏。置元閏五十八萬三千八百二十三於右上,朔實八十二萬九千二百一十九於右下,立天元一於左上。其左下空,以右上五十八萬三千八百二十三除右下八十二萬九千二百一十九,得一,爲下商。右下餘二十四萬五千三百九十六,以下商一乘左上天元一得一歸於左下即棄去下商一。又以右下二十四萬五千三百九十六除右上五十八萬三千八百二十三,得二,爲上商。右上餘九萬三千三十一。以上商二乘左下一,得二,歸入左上天元一,左上得三,即棄去上商二。又以右上九萬三千三十一,除右下二十四萬五千三百九十六,得二,爲下商。右下餘五萬九千三百三十四。以下商二乘左上三,得六,歸入左下一,左下得七,即棄去下商二。又以右下五萬九千三百三十四除右上九萬三千三十一,得一,爲上商。右上餘三萬三千六百九十七,以上商一乘左下七,得七,歸入左上三,左上得一十,即棄去上商一。又以右上三萬三千六百九十七除右下五萬九千三百三十四,得一爲下商。右下餘二萬五千六百三十七。以下商一乘左上一十,得一十,歸入左下七,左下得一十七,即棄去下商一。又以右下二萬五千六百三十七除右上三萬三千六百九十七,得一,爲上商。右上餘八千六十。以上商乘左下一十七,得一十七,歸入左上一十,左上得二十七,即棄去上商一。又以右上八千六十除右下二萬五千六百三十七,得三,爲下商。右下餘一千四百五十七。以下商三乘左上二十七,得八十一,歸入左下一十七,左下得九十八,即棄去下商三。又以右下一千四百五十七除右上八千六十,得五,爲上商。右上餘七百七十五。以上商五乘左下九十八得四百九十,歸入左上二十七,左上得五百一十七,即棄去上商五。又以右上七百七十五除右下一千四百五十七,得一,爲下商。右下餘六百八十二。以下商一乘左上五百一十七,得五百一十七,歸入左下九十八,左下得六百一十五,即棄去下商一。又以右下六百八十二除右上七百七十五,得一,爲上商。右上餘九十三。以上商一乘左下六百一士五,得六百一十五,歸入左上五百一十七,左上得一千一百三十二,即棄去上商一。又以右上九十三除右下六百八十二,得七,爲下商。右下餘三十一。以下商七乘左上一千一百三十二,得七千九百二十四,歸入左下六百一十五,左下得八千五百三十九,即棄去下商七。又以右下三十一除右上九十三,得二,爲上商。右上餘三十一。以上商二乘左下八千五百三十九,得一萬七千七十八,歸入左上一千一百三十二,左上得一萬八千二百一十,即棄去上商二。驗右行上下俱三十一,即以三十一爲等數,以左上一萬八千二百一十爲乘數,以左上一萬八千二百一十與左下八千五百三十九相並,得二萬六千七百四十九,爲蔀數。置閏縮,以等數約之,得一萬一千八百五十三;以乘數乘之,得二億一千五百八十四萬三千一百三十。滿蔀數,去之,餘五千四百四十九,爲乘元數。以乘氣元率,得二千五百五十萬一千三百二十,爲朔積年。以入元歲加之,得二千五百五十萬一千七百四十,爲元豐甲子積年。加十九年得二千五百五十萬一千七百五十九,即崇寧癸未積年也。
朔策:二十九餘一萬四千八百九十九。
望策:一十四餘二萬一千四百八十九半。
弦策:七餘一萬七百四十四太。
歲閏:三十萬五千四百一十二。
中盈分:一萬二千二百七十。
朔虛分:一萬三千一百八十一。
沒限:二萬一千九百四十五。
閏限:八十萬三千七百六十八。
旬周:一百六十八萬四千八百。
紀法:六十。
推天正冬至:置距所求積年,以歲周乘之,爲氣積分。滿旬周,去之。不盡以統法約之,爲大餘,不滿爲小餘。其大餘命甲子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冬至日辰及餘。
求次氣:置天正冬至大小餘,以氣策及餘累加之。小餘盈,統法從大餘一。大餘盈,紀法去之。命甲子算外,即各得次氣日辰及餘。
推天正經朔:置天正冬至氣積分,以朔實去之,不盡,爲閏餘。以減天正冬至氣積分,餘爲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積分。滿旬周,去之。不盡,以統法約之,爲大餘。不滿,爲小餘。其大餘命甲子,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經朔日辰及餘。
求弦望及次朔經日:置天正十一月經朔大小餘,以弦策累加之,去命如前,即各得弦望及次朔經日及餘。
求沒日:置有沒之氣,小餘用減二萬八千四百八十九,餘滿四百九,除之爲日。注曰:置三百六十日於上,歲周於中,歲餘於下,求等,得三百六十。徧約三位,上得一,中得二萬八千四百八十九,下得四百九。本當以一乘有沒氣,小餘一,乘不長,故省不乘也。不滿爲餘。其日命起氣初日。日辰算外,即爲其氣沒日日辰。凡氣小餘在沒限已上者,爲有沒之氣。
求滅日:置有滅之朔小餘,以三十乘之。滿朔虛分,除之爲日,不滿爲餘。其日命起其月經朔初日日辰,算外即爲其月滅日日辰。凡經朔小餘不滿朔虛分者爲有滅之朔。
步發斂
候策:五餘二千四十五。
卦策:六餘二千四百五十四。
土王策:三餘一千二百二十七。
月閏:二萬五千四百五十一。
辰法:二千三百四十。
半辰法:一千一百七十。
刻法:二千八百八。
推七十二候:各因中節大小餘命之爲初候,以候策加之爲次候,又加之爲末候。
求六十四卦:各因中氣大小餘命之爲初卦,用事日以卦策加之爲中卦,用事日又加之得終卦。用事日以土王策加諸侯內卦得十有二節之初外卦用事日。又加之得大夫卦用事日。復以卦策加之,得卿卦用事日。
推五行用事:各因四立之節大小餘命之,即春木、夏火、秋金、冬水。首用事日以土王策減四季中氣大小餘,命甲子,算外,爲其月土始用事日。
求中氣去經朔:置天正冬至閏餘,以月閏累加之,滿統法約之爲日;不盡爲餘,即各得每月中氣去經朔日及餘。其閏餘滿閏限者爲月內有閏也,仍定其朔內無中氣者爲閏月。
求卦候去經朔:以卦侯策累加減中氣,去經朔日及餘,中氣前減,中氣後加。即各得卦候去經朔日及餘。
求發斂加時:置所求小餘,以辰法除之,爲辰數。不滿進一位,滿刻法爲刻,不滿爲餘。其辰數命子正算外,即各得所求加時辰刻及分。
步日躔已下闕。
步月離
步晷漏
步交會
步五星
《補修宋占天術》
清 李鋭 分論 占天曆
《補修宋占天術》 李鋭 清 清 D0曆法分典 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