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律曆考》

邢雲路 分論 統天曆 開禧曆 淳祐曆 會天曆 成天曆
《統天曆》,楊忠輔造,演紀上元甲子距寧宗慶元五年己未,積三千八百三十五,策法一萬二千,歲分四百三十八萬二千九百一十,餘六萬二千九百一十,朔實三十五萬四千三百六十八,轉實三十三萬六百五十五,交實三十二萬六千五百四十七。以策法除歲分,得三百六十五日二十四刻二五,爲歲實;除朔實,得二十九日五十三刻〇六六六,爲月策;除轉實,得二十七日五十五刻四五八三,爲轉終;除交實,得二十七日二十一刻二二五,爲交終。木星周日三百九十八日八十八刻四九,火七百七十九日九十二刻九六土三百七十八日九刻一六,金五百八十三日九十刻二七,水一百一十五日八十七刻六二。 又《開禧曆》,鮑澣之造,演紀上元甲子,距寧宗開禧三年丁卯,積七百八十四萬八千一百八十三,日法一萬六千九百,歲率六百一十七萬二千六百八,朔率四十九萬九千六十七,轉率四十六萬五千六百七十一秒五千三百九十六,交率四十五萬九千八百八十六秒四千八百二十五。以日法除歲率,得三百六十五日二十四刻三〇七六,爲歲實;除朔實,得二十九日五十三刻〇五九二,爲月策;除轉率,得二十七日五十五刻四五八八,爲轉終;除交率得二十七日二十一刻二二一七,爲交終。以步五星,木星周日三百九十八日八十八刻六,火七百七十九日九十二刻九二,土三百七十八日九刻一六,金五百八十三日九十刻二七,水一百一十五日八十七刻六。 又《成天曆》,臧元震造,演紀上元甲子距度宗鹹淳七年辛未,積七千一百七十五萬八千一百四十七,日法七千四百二十,歲率二百七十一萬一百一,朔率二十一萬九千一百一十七,轉周分二十萬四千四百五十五秒二千四百六十,交終分二十萬一千九百一十四秒七千五十一。以日法除歲率,得三百六十五日二十四刻三九三五,爲歲實;除朔實,得二十九日五十三刻〇五九三,爲月策;除轉周分,得二十七日五十五刻四六三一,爲轉終;除交終分,得二十七日二十一刻二二三,爲交終。以步五星,木星周日三百九十八日八十八刻五七,火七百七十九日九十二刻九,土三百七十八日九刻一六,金五百八十三日九十刻二六,水一百一十五日八十七刻五九。 紹熙四年,布衣王孝禮言:十一月日景表當在十九日壬午《會元》注在二十日癸未,《崇天》在癸未酉初刻七十六分,《紀元》在醜初一刻六十七分,《統元》在醜初二刻二分,《會元》在醜初一刻三百四十分,以《授時》推,是年冬至分一十八日九十五刻,得壬午日亥時正三刻冬至。夫以孝禮親測晷景,壬午日食非臆説也,而《授時》適與之合,《崇天》等曆則皆以未嘗測景之故,未嘗測景而謬定歲實,所以皆失之。後天皆加至次日,此《授時》從測景來,所以獨優也。史稱:慶元五年六月乙酉朔。推日食不驗,以《授時》推,是年正月朔,交泛二十七日一十刻,定朔二十九日六十四刻,得癸巳朔申時日食,以步至六月經朔五十七日五十四刻,得辛酉,無乙酉;六月交泛一十一日四十刻,不入食限,七月經朔二十七日七刻,得辛卯,無乙酉;七月交泛一十四日八,入食限,六月、七月俱無乙酉,七月入限,而又非其日,無一可者,何食之有?楊忠輔之誤推也。史稱:嘉泰二年五月甲辰朔日食。草澤趙大猷言:午初三刻日食驗之,午初一刻起,未初刻復滿。大猷言然,《統天》先天一辰有半,乃罷楊忠輔。以《授時》推,是年五月朔,交泛一十三日三十刻,入食限定朔四十日四十九刻,得甲辰日午初三刻,合朔日甚,則起虧午初,復滿未初,與大猷所言,天行所至,若合符節。楊忠輔其何説之辭?史稱:嘉定十一年七月朔日食一分。驗之不食,以《授時》推,是年七月朔,交泛一十四日三十刻,入食限定朔六日四十九刻,得庚午朔午時日食,然食止一分,臨安偏南,不見其食,亦不爲差。史言:淳祐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立春。《開禧曆》算酉正一刻《淳祐》等曆算申三刻謂相差六刻有奇,以《授時》算,是日立春分八日六十八刻,得壬申日申正一刻立春,則《淳祐》爲近,《開禧》爲遠也。蓋《授時》較宋時測驗日晷無差,則依《授時》爲密。鹹淳六年《會天曆》推冬至,至後爲閏十一月。既已頒曆臧元震《曆辯》以章月至朔同日論之,應冬至前閏十月,不應冬至後閏十一月,應以十一月初一日爲冬至不應以十一月三十日爲冬至。與太史局辯正,而太史之詞窮。以《授時》推,鹹淳六年歲前天正,閏餘一十八日六十九刻,應閏十月至十一月朔日。閏月已過,閏餘止四刻餘。是日冬至分二日六十三刻,得丙寅申初初刻冬至,經朔二日五十九,加差一十九刻五十分,以加經朔爲定朔二日七十八刻,得丙寅日酉正三刻合朔,乃是十一月丙寅朔申時冬至酉時合朔正爲章月至朔同日,臧元震之言是也,《會天》誤矣。然後知宋曆之多差,而《授時》爲密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