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是,欽天監天文生張陞奏:「以曆測象,從古爲然。然曆法一定而天運不齊,故自何承天、唐一行以及蔡伯靜皆有歲差之法,求與天合。至元王恂,立辛巳曆元,以爲七十二年差一度。我國家因而用之,至今二百餘年,以赤道歲消一分五十秒爲言,則二百年該消三百分,以黃道歲消一分三十八秒五十微爲言,則二百年該消二百七十七分;以冬至歲消一分六十五秒爲言,則二百年該消三百三十分,此天運不齊之數。而占候者不立新法,徒泥古法,宜其差也。臣見今三月十七日曉刻月食,以古法占則食一十一分八十八秒,月未入見,食八分四十一秒,月已入不見,食三分四十七秒。以臣新法占則食一十一分四十秒,與古法差四十秒,月未入見,食一十一分四十八秒,月已入不見,食四十秒,與古法差三分七秒。誠宜重訂曆法,以示天下。臣不自量欲以辛醜起曆元用歲周,三百六十五日二千四百二十五分爲中積分,比《授時曆》稍加損益,爲大明《萬年曆》,庶占候之際,不致有悮。」奏下,禮部移文欽天監勘報。而欽天監以爲:「測驗月食,分秒遲速雖與陞新法合,然古法系祖宗時所制,不可不遵。且南北地形不同而測驗當隨之其新法在京師候之雖若是使在河南未必不差,古法在河南候之固無差,而在京師宜有不合。且正統年間漏刻博士馬軾亦嘗以是爲言,英宗不允。臣下非有通博之學,精切之見,未可肆一己之説而輒變舊章也。」於是陞奏不行。
《明憲宗實録》
紀事
《明憲宗實録》 D0曆法分典 紀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