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僞造諸衙門印信及時憲書、起船起馬。符驗、茶鹽引者,爲首雕刻。斬。監候爲從者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有能告捕者,官給賞銀五十兩。僞造關防印記者,爲首。杖一百,徒三年。告捕者,官給賞銀三十兩。爲從及知情行用者,各減一等。各字承上二項而言。若造而未成者,首從。各又減一等。其當該官司知而聽行與同罪,不知者不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