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熙朝定案》

紀事
禮部題爲請定正朔之月,以便依法推算曆樣事。禮科抄出該臣部題前事,該臣等議得,據欽天監監正馬祜等供稱:今將九年曆日交與南懷仁推算,將八年閏十二月相應停止,其九年應否閏二月,我等不會曆法,不能知道。據主薄陳聿新供稱:今已經奉旨:測驗合天,相應依九年閏二月,則八年閏十二月自應停止。據監副胡振鉞、李光顯、吳明烜、曆科五官正何雒書、博士焦應旭、天文科五官靈台郎李光大、博士陳必新、漏刻科挈壺正吳周斌等供稱:應用九年閏二月,若留八年閏十二月,則九年之曆難以推算,應將八年閏十二月停止。據南懷仁供稱:若仍留八年閏十二月,則九年之曆無從推算,若停止九月閏二月,則九年曆日不能合天象等語。今欽天監各官俱稱應九年閏二月,若仍留八年閏十二月,則九年曆日難以推算,其八年閏十二月應停止,相應照南懷仁九十六刻之曆法將八年閏十二月停止,應九年閏二月推算,及停止閏十二月,若不通行,其南懷仁所推曆日難以頒行仍應通行直隸各省,見頒曆日所載閏十二月不必看,恭候命下臣部之日,通行遵奉可也。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旨。康熙八年三月初十日具題,本月十二日奉旨:依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