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賈)逵論永元四年也。至十五年七月甲辰詔書造太史黃道銅儀以角爲十三度亢十氐十六,房五,心五,尾十八,箕十,鬥二十四四分度之一,牽牛七,須女十一,虛十,危十六,營室十八,東壁十,奎十七,婁十二,胃十五,昴十二,畢十六,觜三,參八,東井三十,輿鬼四,柳十四,星七,張十七,翼十九,軫十八,凡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