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資治通鑒》

畢沅 紀事
(宣和六年,秋,七月)丁酉,詔:應係禦筆斷罪,不許詣尚書省陳訴改正。王黼言:頃得方士璣衡之書,足以察七政。甲辰,詔置璣衡所,以黼及梁師成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