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夜半之漏,得夜刻也。以減百刻,不盡爲晝刻。每減晝刻五,以加夜刻,即其晝爲日見、夜爲不見刻數。刻分以百爲母。
求日出入辰刻:十二除百刻,十二除百刻,得辰刻數,爲法。半不見刻以半辰加之,爲日出實;又加日出見刻,爲日入實。如法而一,命子算外,即所在辰,不滿法,爲刻及分。
求辰前餘數:氣、朔日法乗夜半刻,百而一,即其餘也。
求每日刻差:每氣準爲十五日,全刻二百二十五爲法。其二至各前後於二分,而數因相加減,間皆六氣;各盡於四立,爲三氣。至與前日爲一,乃每日增太;又各二氣,每日增少;其末之氣,每日增少之小,而末六日,不加而裁焉。二(望)至前後一氣之末日,終於十少;二氣初日,稍增爲十二半,終於二十(大)〔太〕,三氣初日,二十一,終於三十少;四立初日,三十一,終於三十五太;五氣亦少增,初日三十六太,終四十一少;末氣初日,四十一少,終於四十二。每氣前後累算其數,又百八十乗爲實,各汎總乗法而除,得其刻差。隨而加減夜刻而半之各得入氣夜(之)半〔定〕刻。其分後十五日外,累算盡日乃副置之百八十乗,虧總除,爲其所因數。以減上位,不盡爲所加也。不全日者,隨辰率之。
《隋書》
唐 魏徵等 綜述
《隋書》 魏徵等 唐 唐 E3時間測量儀器總部 綜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