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至限:一百八十二日六十二分。
一象度:九十一度三十一分。消息法:一萬六百八十九。
辰法:三千二百五十。
刻法:三百九十。
半辰法:一千六百二十五。
昏明刻分:九百七十五。
昏明:二刻一百九十五分。
冬至岳臺晷景常數:一丈二尺八寸五分。
夏至岳臺晷景常數:一尺五寸七分。
冬至後初限、夏至後末限:四十五日六十二分。
夏至後初限、冬至後末限:一百三十七日。
求每日夜半定漏:置其日晨分,以刻法除之爲刻,不滿爲分,即所求日夜半定漏。
求每日晝夜刻及日出入辰刻:倍夜半定漏,加五刻,爲夜刻;用減一百刻,餘爲晝刻。以昏明刻加夜半定漏,滿辰法除之爲辰數,不滿,刻法除之爲刻,又不滿,爲刻分。命辰數從子正,算外,即日出辰刻;以晝刻加之,命如前,即日入辰刻。若以半辰刻加之,即命從辰初也。
求更點辰刻:倍夜半定漏,二十五而一,爲點差刻;五因之,爲更差刻。以昏明刻加日入辰刻,即甲夜辰刻;以更點差刻累加之,滿辰刻及分去之,各得更點所入辰刻及分。若同司辰星漏曆者,倍夜半定漏,減去待旦一十刻,餘依術求之,即同內中更點。
求九服所在晝夜漏刻:冬、夏二至各於所在下水漏,以定其地二至夜刻,乃相減,餘爲冬、夏至差刻。置嶽臺其日消息定數,以其地二至差刻乘之,如嶽臺二至差刻二十而一,所得,爲其地其日消息定數。乃倍消息定數,滿刻法約之爲刻,不滿爲分,乃加減其地二至夜刻,秋分後、春分前,減冬至夜刻;春分後、秋分前,加夏至夜刻。爲其地其日夜刻;用減一百刻,餘爲晝刻。其日出入辰刻及距中度五更中星,並依前術求之。
《宋史》
元 脫脫等 綜述
《宋史》 脫脫等 元 元 E3時間測量儀器總部 綜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