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

脫脫等 綜述
步晷漏 二至限:一百八十二日六十二分。 一象:九十一日三十一分。 消息法:九千七百三。 半法:六千一十五。 辰法:二十五。 半辰法:一十二半。 刻法:一千二百三。 辰刻:八、餘四百一。 昏明分:三百太。 昏明刻:二、餘六百一半。 冬至岳臺晷影常數:一丈二尺八寸五分。 夏至岳臺晷影常數:一尺五寸七分。 冬至後初限夏至後末限:四十五日、六十二分。 冬至後末限夏至後初限:一百三十七日、空分。 求每日夜半定漏:置晨分,進一位,如刻法而一爲刻,不滿爲刻分,即每日夜半定漏。 求每日晝夜刻及日出入辰刻:置夜半定漏,倍之,加五刻,爲夜刻;減百刻,爲晝刻。以昏明刻加夜半定漏,命子正,算外,得日出辰刻,以晝刻加之,命如前,即日入辰刻。其辰數依發歛術求之。 求更點辰刻:置其日夜半定漏,倍之,二十五而一,爲籌差;半之,進位,爲更差。以昏明刻加日入辰刻,即甲夜辰刻;以更籌差累加之,滿辰刻及分去之,各得每更籌所在辰刻及分。若用司辰漏者,倍夜半定漏,減去待旦十刻,餘依術算,即得內中更籌也。 求九服所在晝夜漏刻:各於所在下水漏,以定二至夜刻,乃相減餘爲二至差刻。乃置嶽臺其日消息定數,以其處二至差刻乘之,如嶽臺二至差刻二十除之,所得,爲其地其日消息定數,乃倍消息定數,進位元元,滿刻法約之爲刻,不滿爲分,以加減其處二至夜刻,春分後、秋分前,以加夏至夜刻;秋分後、春分前,以減冬至夜刻。爲其地其日夜刻;以減百刻,餘爲晝刻。求日出入差刻及五更中星,並依嶽臺法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