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守全書》

范景文 綜述
持更法 《行軍須知》曰:凡營夜持更者,每鋪十人,每更二人,候漏鼓擊板一人專聽雜事,不至睡魔。驚衆者亦須遞相警覺,臨時或添密號,鼓弓箭應之,即姦人無所施計?舊註,更鋪之次,更置狗鋪。軍在賊境,將士遠行困乏,藉狗以爲警也。 李靖兵法曰:諸軍營隊伍,每夜分更,令人巡探。人不得高聲唱號,行者敲弓一下,坐者扣弰三下,方擲軍號,以相應答。營界巡探,周而復始,擲號錯失,便即決罰。當軍折衝果毅,並押鋪宿盡更巡探,遞相分付。虞候及中軍官人通探都巡。 又更籌 戚繼光曰:《武經總要》:凡行軍宿野,遇日晦夜暗,必須定更傳籌,知蚤晚。先以一日有百刻,分一十二時,每一時有八刻二十四分,每一刻六十分,共五百分爲一時。依二十四氣節爲十二籌,以日出入爲則。每籌長二尺四寸,上書各得本節日出入時刻分晝夜長短之數。或不用籌,取珠二串,一串用小珠七百四十箇爲數,緊慢行數七百四十餘步,或數珠七百四十餘箇,程限該二裡二十七步餘,爲一刻。行數七千四百七十餘步,程限二十裡二百七十餘步,爲十刻。晝夜該七萬四千七百餘步,程限二百零八裡有餘,是爲百刻。每一時八刻二十四分,該行六千二百二十五步,數珠即六千二百二十五箇,爲一時。十二時約程限與百刻同。凡定更籌晝夜各長短不同,依十二時候節氣各以長短刻數,隨時分派。朝以日出夜以日入爲始時定而更漏均大同小異可爲警備矣。且如安營一面一百八十八步四面共七百五十二步。行遍若傳籌五十次共餘五百。餘步,日將出矣。如冬至夜極長,夏至夜極短,二十四氣皆有異同,餘倣此一定更籌之法。一日一夜,計時百刻,人徐行二百里,每夜自初昏至黎明計五十刻,如以春分秋分晝夜兩停爲凖,每刻行二裡共行一百里。如夏至前後夜極短,四十一刻行八十裡盈。冬至前後夜極長,五十九刻行一百二十裡縮。其餘四時照節序長短增減計算。假如九十步安一直更,往回一百八十步發一籌更,每裡癸二籌,春秋二至計二百籌,冬至二百四十籌,夏至一百六十籌。籌盡天明,其夜天曉,即以此定之。行兵以令箭代籌。 又法曰:行軍於外,日出日沒時撾鼓吹角爲嚴警。凡鼓三百三十三搥爲一通,角一十二變爲一疊,鼓音止,角音動,凡鼓三通,角三疊,晝夜足矣。又近代馬上法以數珠記時,先約一晝夜爲凖,餘日倣之,與刻漏無差。 又更鼓自鳴 用木板作屏廂一副,內安金鼓,以刻香爲驗。若焚到一更,則打一更,次第而行,萬無一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