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刻
一日十二時,計刻則以百刻爲日。今曆家每時有十刻,則一百二十刻矣。何以謂之百刻乎?曰曆家有大刻,有小刻,初七、初二、初三、初四,正一、正二、正三、正四,謂之大刻。合一日計之,得九十六刻。其不盡者,置一初初於初一之上,置一正初於正一之上,謂之小刻,每刻正當大刻六分之一。合一日計之,爲初初者十二,爲正初者十二,又得四大刻,合前爲百刻。
宋王逵《蠡海集》,言百刻之説:「每刻分爲六十分,百刻共得六千分,散於十二時,每時得五百分。如此則一時占八刻零二十分,將八刻截作初正各四刻,卻將二十分零數分作初初、正初微刻各一十分也。」《困學紀聞》所載易氏之説亦同。
《周禮.挈壺氏》注:「漏箭晝夜共百刻。」「刻」字始見《漢書.宣帝紀》,五鳳三年詔曰:「神光竝見燭燿齋宮,十有餘刻。」又曰:「鸞鳳集長樂宮東闕樹上,飛下止地,留十餘刻。」《禮記.樂記》:「百度得數而有常。」注:「百度,百刻也。」《靈樞經》:「漏水下百刻以分晝夜。」《説文》:「漏以銅受水刻節,晝夜百節。」《隋書.天文志》:「昔黃帝創觀漏水,制器取則,以分晝夜。其後因以命官,《周禮》挈壺氏則其職也。其法總以百刻分於晝夜。梁天監六年,武帝以晝夜百刻,分配十二辰,辰得八刻,仍有餘分,乃以晝夜爲九十六刻,一辰有全刻八焉。」漢哀、新莽以百二十刻爲日,梁武以九十六刻爲日。是知每辰得八刻,仍有餘分者,古法也。《五代史.馬重績傳》:「重績言漏刻之法,以中星考晝夜爲一百刻,八刻六十分刻之二十爲一時,時以四刻十分爲正,此自古所用也。今失其傳,以午正爲時始,下侵未四刻十分而爲午。由是晝夜昏曉,皆失其正,請依古改正。從之。」《五代會要》:「晉天福三年,司天監奏《漏刻經》雲:晝夜一百刻,分爲十二時,每時有八刻三分之一。六十分爲一刻,一時有八刻二十分。」《玉海》:「每時初行一刻,至四刻六分之一爲時正,終八刻三分之一則交入次時。《國史志》:每時八刻二十分,每刻一擊鼓,八鼓後進時牌,餘二十分爲鷄唱,唱絶,擊一十五鼓爲時正。」
《日知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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