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書》

陳祥道 圖表
壺箭 正月節晝四十八六分,夜五十一四分。中晝五十八分,夜四十九二分。 二月節晝五十三三分,夜四十六七分。中晝五十五八分、夜四十四二分。 三月節晝五十八三分,夜四十七分。中晝六十五分,夜三十九五分。 四月節晝六十三四分,夜三十七六分。中晝六十三九分,夜三十六一分。 五月節晝六十四九分,夜三十五一分。中晝六十三,夜三十五。 六月節晝六十四七分,夜三十五三分。中晝六十三八分,夜三十六二分。 七月節晝六十二三分,夜三十七七分。中晝六十二分,夜三十九八分。 八月節晝五十七八分,夜四十二二分。中晝五十五二分,夜四十四八分。 九月節晝五十二六分,夜西十七四分。中晝五十三分,夜四十九七分。 十月節晝四十八二分,夜五十一八分。中晝四十六七分,夜五十三三分。 十一月節晝四十五分,夜五十四五分。中晝四十五,夜五十五。 十二月節晝四十五八分,夜五十四二分。中晝四十六八分,夜五十三二分。 《周禮》:挈壺氏,下士六人,掌挈壺以令軍井。凡軍事,縣壺以序聚榛。凡喪,縣壺以代哭者。皆以水火守之,分以日夜。以火守壺者.夜則視刻數也。分以日夜者,異晝夜刻也。漏之箭晝夜共百刻。冬夏之間,有長短焉。太史立成法有四十八箭。挈壺謂結之於竿首。挈,挈然也。及冬,以火爨鼎水而沸之,而沃之。《正義》曰:鄭謂太史立成法有四十八箭者,此據漢法而言,則以器盛四十八箭箭各百刻。以壺盛水,懸於箭上「節而 下之;水淹一刻。四十八箭者,取倍二十四氣也。雞人大祭祀,夜嘑旦以嘂百官。夜,夜漏未盡雞鳴時也。呼旦以警起百官,使夙興。凡國事爲期,則告之時。《齊詩.東方未明》,刺無節也。朝廷興居無節,號令不時,挈壺氏不能掌其職也。《正義》曰:置箭壺內、刻以爲節,而浮之水上,今水漏而刻下,以記晝夜昏明之數也。梁《漏刻經》雲:漏刻之作,蓋肇於皇帝之日,宣乎夏商之代。《渾天儀制》曰:以銅爲器,再疊差置,實以清水,下各開孔,以玉虯吐漏水入兩壺,右爲夜,左爲晝。殷夔《漏刻法》曰:爲器三重,圓皆徑尺,差立於方輿之上,爲金龍口吐水,轉注之。其鑄金爲司辰,具衣冠,以兩手執箭。李蘭《刻漏法》曰:以銅爲渇烏,以引器中水,以銀龍口中吐之。 周天之星,二十有八。而星之辰有十二,辰之度三十有奇,十二辰之度三百六十五有奇。星辰循天而左旋,日月五星遡天而右轉。日,陽也,舒而遲,故朞而周。月,隂也,蹙以速,故一月而周。日月會於辰,則爲月十有二。會則爲嵗,嵗三百有六旬有六日,而日有長短參差不齊,先王於是刻箭沃漏以揆之,此挈壺氏所以設也。蓋日之行也,鬥建寅則出乙而漸北,鬥建午則出艮而漸南。漸北則春既分而晝加長,漸南則秋既分而晝加短。長短不過百刻而已,故晝長六十刻,夜短四十刻,晝短四十刻,夜長六十刻。然天之晝夜以日之出入爲分,人之晝夜以天之昏明爲節。明常先於日出,昏常後於日入,則日出之前二刻半爲明,日入之後二刻半爲昏。損夜五刻以裨於晝,故夏至晝六十五刻,夜三十五刻,冬至晝四十五刻,夜五十五刻二分之晝五十五刻,夜四十五刻。自春分以至夏至,晝所增者九刻有半。自夏至以至秋分,所減者亦然。自秋分至於冬至,晝所減者十刻有半,自冬至以至春分,所加者亦然。挈壺之法,蓋爲箭四十八,以候二十四氣,大率七日大半而易一箭。孔穎達謂浮箭壺內以出刻爲准,賈公彥謂漏水壺內以沒刻爲度,蓋各述其所聞而已,雖浮沒不同,大槩一也。《渾儀制》曰:鑄金銅人爲胥徒居壺之左右,以左手握箭,右手指刻,以別早晚。則出刻之説,與此合歟。挈壺氏曰:凡軍事,懸壺以序聚榛,凡喪,縣壺以代哭者。皆以水火守之,分以晝夜。及冬則以火爨鼎水而沸之而沃之。則以火爨鼎使之不凝,以火守壺使之不差,施之於軍事所以嚴警守,施之於喪事所以嚴凶哀,以至朝廷朝夕之禮,亦常以是爲節焉。然《春官雞人》:凡國事爲期,則告之時。而《齊詩》特罪挈壺氏者,蓋天子備官,挈壺掌漏,雞人告之,諸侯則掌漏告時一於挈壺氏而已。